背景

案件的争议涉及一家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中资公司长江发展有限公司(Yangtze River Development Ltd)(长江发展)的股份。长江发展于2015年12月通过「逆向合并」程序得以在纳斯达克上市,而这种上市程序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备受市场青睐。这种上市程序涉及一家私人公司,而这家私人公司会购买仍带美国证券交易所股票代号的现存但通常不复存在的美国上市公司。此举使得该私人公司能够凭借一家上市公司的影响力,迅速地可在美国开始进行买卖,而不需经过首次公开发售的严谨程序。

在案件中,主要与讼方是Fortunate Drift Limited(FDL)和Canterbury Securities, Ltd(CSL)。据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FDL的唯一资产是它的长江发展股份。开曼群岛证券投资公司CSL依据一份《经纪合同》向FDL提供经纪服务。FDL向CSL存入其6百万股长江发展股份用作交易目的。

为获得融资,FDL与PFS Management Limited(PFS)订立《股份购买协议》(《股份购买协议》),据此,PFS以1千万美元向FDL买入若干数量的长江发展股份。该《股份购买协议》载有一项沽出权,准许PFS按订明的价格把股份售回FDL。FDL需按规定把足够数量的长江发展股份留在CSL,以担保FDL在沽出权下的责任。

后来FDL与CSL陷入争议,以致FDL终止该《经纪合同》,并要求退回它由CSL持有的长江发展股份。但CSL拒絶交还任何股份,并且其后把部分长江发展股份出售,据称此举是为了一旦PFS行使沽出权的话,便可保存证券的价值。CSL表示,它的举动,是为了应对Hindenburg Research发表的一份公开报告;而此份公开报告将会(而确实已经)摧毁长江发展的股价。

于相关期间(包括于FDL要求归还股份的当时),长江发展的股价大概是11.50美元。Hindenburg报告发表后,长江发展的股价大泻。到聆讯时,股份已不值一文。FDL就(其中包括)违反合约、违反受信责任、侵占和不当得利向CSL提起诉讼。FDL的索偿得直,包括针对FDL当时提出要求CSL退回股份后,CSL仍违法保留长江发展股份的索偿。[1] Kawaley法官裁定,CSL当时应该退还50%股份,因为当时并不需要这些股份用来担保沽出权下的责任。2023年8月17日法院颁下有关法律责任的判决。

裁决

2024年1月31日,法院就适用于该案的合约性赔偿的计算颁下裁决。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是:(i) 暂时剥夺财产案的一般赔偿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以及 (ii)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推翻这个一般情况的计算方法?

FDL的争辨论据指,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应是以违约当时股份的市价减合约价。相反,CSL的争辨论据则指,一般的计算方法对该等暂时剥夺财产案件毫不适用。[2] 另外,CSL争论,在当前的案情背景下引用一般计算方法并不恰当,原因是就算当时有把股份交还,FDL原本并不会和/或无法出售股份。

法律原则

法院的裁决如下:

  1. 在暂时剥夺财产案件中,倘违反合约,有关的损害赔偿一般是参考处于违约或违责发生时的财产市值与财产被追讨时的市值两者之差额计算。[3]
  2. 原告无需举证证明,当时若已依法获得交回股份后,原告原本是会出售有关财产。
  3. 一般情况的法则并非普世通用的。若法则的基础逻辑套用不上,便可推翻一般情况的法则,例如若财产拥有人不能(即使他们的意愿是)于财产获退还时按当时市价把财产套现。
  4. 证明原告的损失需由被告举证。然而,即使被告无作此举,也可以从证据中清晰看出,一般情况的法则是无法合理地被引用的。
  5. 在一般情况的法则被推翻下,在计算赔偿时,法院必须就有可能发生的特定事情的机会作出预估,并把这些机会反映到判定的赔偿额。举例来说,法院有机会把原会按「纯粹」市价为基准(若此举会更准确反映真实的市值)的赔偿额削减。

 案情的裁决

就案情而言,CSL在审讯时并无就着FDL若获交还股份下原本不会或无法出售股份陈词,且也无为此进行举证。因此,FDL不必以本身的确实证据去回应相关法律问题。

然而,正审时有证据显示:(i) 在无对长江发展股份股价构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一次过出售大批交投薄弱的股份总体上会很困难;以及(ii) 基于卖空的考虑,FDL已尝试限制在市场流通的股份数量。鉴于此等考虑,法院裁定,为公平起见应推翻一般情况的法则。因此,于2018年10月26日(于提出相关退回股份要求的当时),法院对长江发展股份股价判处50%的折扣,以作为股份「于实际情况的价值」的考虑。因此,FDL获判给其索偿总额的50%(从3,220万美元减至1,610万美元)。法院强调,降低金额乃为反映股份的真实市值所必须的,而非为显示(因为FDL不会和/或无法出售该等股份)FDL无为实际损失作出举证。

 意见

  1. 案件为暂时剥夺财产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有用的指引。按一般情况的法则,赔偿一般是会参考违约或违责发生当时财产的市值与追回财产当时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有)来计算的。
  2. 一般情况的法则的原意乃为了在该类案件下给予与讼方确定性。在暂时剥夺财产案件中,于违法扣留财产日期的市价和于退还财产日期的市价,是确定赔偿额的合理参照点。若引用合理并具原则的方法,商业行为人与诉讼人在处于此类纠纷时,便能更轻松地解决争议。
  3. 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一般情况的法则会是入手之处,但本案说明一般情况的法则并不是一项严格死板的法则,而是还有存在诸如本案中可把法则推翻的很多其他情况。这是合适的,因为有可能存在很多暂时剥夺财产案件需要把判给原告的赔偿额削减的情况 — 例如,倘原告不曾打算把遭到违法扣留的财产出售。
  4. 本案裁决凸显,从一开始便需为案件作妥善准备和辩护的重要性。暂时剥夺财产案件经常会引用假定情况,而难以被原告辨别的。倘CSL曾经要求FDL进行严格举证,证明若FDL获退回股份,FDL不会和/或无法出售长江发展股份的话, CSL有机会完全避免法律责任。

中译本仅供参考之便,一切概以英文原文为准。如拟阅览英文原文本(由开曼群岛合伙人David Lee、香港顾问律师欧阳晴(Crystal Au-Yeung)、开曼群岛高级律师Daniel Coelho和香港律师梁振睿(Ray Leung)编备),请点击此处阅览详细内容

[1] 关于沽出权是否已被放弃,现时正在内华达州法院进行诉讼。若在该等诉讼中裁定沽出权已被放弃,开曼大法院就法律责任的判决是,CSL当时应按FDL的要求把全部长江发展股份退回。
[2] 此立场乃于聆讯后经CSL入禀书面陈词后提出的。法院指,口头争辨期间,CSL有了不同的立场 — 及不再争拗FDL在一般情况计算方法的立场,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就申请提出抗辩。
[3] 在作出本裁决时,法院认为枢密院就Solloway 诉 McLaughlin [1938] AC 247一案的裁决是具有约束力或极具说服力的,并拒絶跟随英国上诉法院就Brandeis Goldschmidt & Co Limited 诉 Western Transport Limited [1981] QB 864一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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