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实际上是什么意思?虽然这已是热门议题,但目前大多数施行普通法的司法权区,包括开曼群岛和我们所了解的香港,都是实行英国的「吉布斯规则」(rule in Gibbs)。简言之,只要在管限有关债务的司法权区的法律范围内达成和解,该债务便可视作已获解除或清偿(除非对债务有约束力的司法权区已颁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则作别论)。

按我们所知,有些获不同司法权区(包括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达)颁令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与受纽约法管限的债券作出和解。公司为使法院信纳,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会在纽约实质有效,并且其约束力不仅会对服膺该司法权的债权人有效,还会对不是服膺该司法权的债权人有效,公司常会藉助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诉讼程序,寻求法院承认该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在美国一宗近期的案例中,中国房产发展商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Sunac China Holdings Ltd(其所属注册司法权区位于开曼群岛)成功获得美国《破产法》第15章承认其在香港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是主要诉讼程序。有关承认必须视为主要诉讼程序(倘公司有其主要利益中心「COMI」)或非主要诉讼程序(倘公司设有业务机构)。《破产法》第15章并无界定COMI的定义,但却存在COMI是注册成立地的可反驳推定。

于本案中,纽约的破产法官信纳,香港是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而不是中国。法官考虑的因素有:公司总部的所在地、公司在香港上市、香港是公司财务和重组活动(包括会议)的地点,以及公司历来经营活动的基础。尽管每宗案例需视其本身案情而定,而重组和其他活动或会在其所属注册司法权区或其他地方进行,惟本案却成为具有价值的指标,有助了解美国法院是怎样看待一家在中国内地拥有大量资产的离岸公司其在香港订立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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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一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由香港及上海管理合伙人布泰玮(David Bulley),香港合伙人裴乐娜(Lorinda Peasland),开曼合伙人Sebastian Said及香港顾问律师Ida Nylund(卢蔼蝶)编写),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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