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给商业世界带来种种严峻挑战之际,金融科技却得到巨大的动力。的确,在这个新时代中,金融科技已经是很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可或缺的部分。2020年11月2至6日《香港金融科技周2020》以完全虚拟的形式举行,并探索了一系列的议题,包括:央行数码货币的发展、虚拟资产法规、虚拟银行业和相关金融科技的应用。很多离岸司法管辖区都已在这个范畴的法律和法规上,取得了重要发展,特别是当科技演变的步伐在提速之际。

Appleby毅柏律师事务所的《2021离岸创科指南》提供了全球八大离岸司法管辖区,遍及多个不同科技板块的现行有效法律和监管情况的详细概览。该《指南》就着一些最关键的业务问题,提供快速连结式的答案,同时附载「精髓一览」(“At a Glance”)对照表,方便为特定科技项目辨识最切合需要的离岸司法管辖区。《2021离岸创科指南》的副本在此备览。

百慕达

《数码资产商业法案》

2020年《数码资产商业修订法案》(《草案》)继咨询期于2020年9月完结后,于2020年11月6日提交省览。《法案》旨在修订2018年《数码资产商业法案》,以引入新的类别牌照,修订数码资产交换、数码资产衍生品交换与数码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定义,以及重订百慕达金融管理局(百慕达金管局)的权力,以可豁免任何企业缴付1969年《百慕达金融管理局法案》项下实施关于数码资产业务的任何费用,或可降低该等费用。值得提及的是,继金融科技运作的首个完整年度后,百慕达金管局对其发牌程序作了检讨,认为尽管目前提供的M类牌照和F类牌照似乎是适当的,惟百慕达金管局认为增添新的T类(「测试」)牌照,会对某些经由贝他测试或试验计划的最小可行产品/服务的测试会有帮助。关于进一步的最新情况,将于有关的修订适时生效后另行提供。

全球金融创新网络

百慕达金管局于2020年10月29日宣布,作为其与「全球金融创新网络」(Global Financial Innovation Network,GFIN)持续工作的其中一个部分,百慕达金管局将参加「全球金融创新网络」之邀请,以参与跨国界测试。「全球金融创新网络」由逾60个国际组织组成,宗旨是支持有利于消费者裨益的金融创新。「全球金融创新网络」旨在缔造一个可供金融服务监管机构之间在创新相关议题方面合作的全新框架,以分享不同经验和看法取向。「全球金融创新网络」也包括一个专供愿意在逾一个司法管辖区,测试创新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的公司企业的试验计划。有意申请参加跨国界测试的公司商号,应当首先审阅参与的监管机构的清单,以及监管机构各自的「法规汇编」(Regulatory Compendiums),然后于2020年底前,在「全球金融创新网络」的网站呈交申请。详情可浏览此处

《个人信息保障法案》

此前,本所曾汇报Alexander McD White先生获委出任百慕达的首任私隐专员,他已于2020年1月20日履新,其岗位的职责是(其中包括)监管各机构以既符合保障个人私人信息权利需要,也符合机构为了合法的目的使用私人信息需要之方式,来使用个人信息。作为私隐专员需要监察2016年《私人信息保障法案》(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PIPA)的落实与推出的职责之其中部份,私隐专员引入新的数据保障「沙盒」,以反映负责任架构在数据保障方面的崭新与创新科技。私隐创新与知识共享(「Privacy innovation and Knowledge-sharing,Pink」)沙盒将会作为一个正式机制投入服务,以让私隐专员提早与机构互动,因而可识辨问题和风险,以避免措施失误,并把私隐作为一项事先配置内置于其产品或服务内。参与者从中获得裨益,他们将会拥有存取私隐专员的指引和专门知识的利便,让他们得以策划和设计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他们在私隐问题上的机构性取态,从而在整体上让他们本身得以为《私人信息保障法案》妥为准备。

 

英属维尔京群岛

金融科技沙盒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引用的全新金融科技沙盒已于2020年8月31日开放可供申请。该沙盒鼓励在轻触式监管制度下金融服务的科技创新,让具体监管法例和法规守则的条文,「不适用」于沙盒的参与者。此举拟减轻对初创企业构成的监管负担,使初创企业能够专注于客户经验,同时又能维持规管上的监管。参与者将与英属维尔京群岛规管机构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合作,同意按量身裁订准则协订任何跟规管要求上的偏差。沙盒开放给任何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其拟议的业务模式涉及创新金融科技,并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营商的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凭着作为沙盒的参与者,并无任何规定需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实体办事处。

 

开曼群岛

《数据保障法律》

2020年8月7日,开曼群岛的申诉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发出相信是属于首项由申诉专员根据2017年《数据保障法律》(Data Protection Law)针对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而颁发的强制执行令(命令)。该命令是因为对一宗申诉进行的调查而来的。该宗申诉声称,注册处处长经由注册处处长的线上付款平台,索取有关属于某公司1%股东的个别人士之私人信息,而此举并无法律依据,原因是根据《公司法》(2020年修订版),该等个别人士原本并不构成就实益拥有权登记册而言的可注册人士。该命令指出,申诉人的争辩理据是:根据《数据保障法律》,必须仅为一项或多项指明合法的目的取得私人信息,且必定不得以任何不兼容的方式作进一步处理。该命令裁定,注册处处长不具合法理据,以一榄子方式,处理非属可注册个别人士的私人信息,而且必须中止收集和进一步处理该等数据。该命令也规定,注册处处长需要:(i) 提供私隐通告,通知利用其线上平台呈交私人信息的个别人士,关于这些将被处理信息的目的,及(ii) 制定索取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并让公众人士得悉该等政策和程序。

《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法律》

2020年10月28日,开曼政府宣布,2020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Law,VASP Law)(《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将分两个阶段生效。第一阶段始于2020年10月31日,并预期第二阶段将于2021年6月展开。《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旨在推动开曼的新科技和创新企业之运用,同时遵守新采纳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制定的国际标准。本所此前的最新消息载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的概览,可在此处存取。

该法律的第一阶段重点是打击洗黑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合规、监督和执法。已从事或拟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实体现在必须根据《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开曼金管局)办理登记。于2021年1月31日之后,与执法、惩罚或罪行有关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条文将会适用。有关登记或通知的申请将需经由开曼金管局的「规管增强电子表格呈交」(Regulatory Enhanced Electronic Forms Submission)在线平台提交。

该法律的第二阶段聚焦于与虚拟资产托管及交易平台营运商相关的发牌规定,以及沙盒的发牌制度。2020年《金融管理局(修订)(2号)法律》(Monetary Authority (Amendment) (No.2) Law)及2020年《证券投资商业(修订)法律》(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mendment) Law)的某些条文也将于第二阶段生效,以赋权予开曼金管局豁免(或,实施额外的)适用于根据《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出具的沙盒牌照的监管规定,以及普遍地与根据《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律》引进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关。相关实体须按规定在第一阶段向开曼金管局办理登记,并于第二阶段开始时办理申请牌照。

最新情况的详情,有待开曼金管局另行发出在开曼群岛或自开曼群岛进行虚拟资产活动的原则和指引。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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