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达

为利便依据《2018年经济实质法案》(Economic Substance Act 2018)(《该法案》)递交经济实质申报表,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启动经济实质申报门户网站(Economic Substance Declaration Portal)。同时,就着在该门户网站进行账户设定和申报准备的事宜,公司注册处处长专诚备妥讲授操作说明的视像。有关详情,请浏览www.registrarofcompanies.gov.bm。

2020年7月7日,百慕达财政部长发出最后版本的经修订指引附注  —  与《该法案》有关的总则。该修订本涵盖船舶、保险、银行、基金管理、知识产权、融资与租赁、分销与服务中心以及总部的最相关活动的附加指引。该指引附注也载纳公司注册处处长早前作出的澄清,即:相关活动可能会被视为由作为企业的实体所经营的活动,而该实体从该相关活动赚取总收入。

2020年8月4日,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布,某些财政年度年结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的实体,未能按《该法案》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填妥并交回其经济实质年度申报表。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向每一该等实体寄出须遵守规定的通知,以于2020年8月17日之前填妥并交回该申报表;对于未能填妥并交回的,为符合经济实质规定,公司注册处处长或会进行实地现场视察。为免承受可能的惩罚和罚款,公司注册处处长劝吁相关的实体遵守通知的规定。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20年6月26日,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ITA)公布,实益拥有权安全搜寻(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系统(BOSS)平台已整合经济实质门户网站(Economic Substance Portal),并已把经济实质汇报进行实时化。注册代理人仍然是唯一可接达该门户网站者,以及代表实体作出的全部申报,必须由该等代理人进行。为提供更多关于拟收集信息的详情,ITA已发表有关申报的数据模型说明。

关于最新的数据模型和相关的信息,请浏览此处

同时,ITA确认,倘某家实体于相关财政期间并无从相关活动赚取(总)收入,便不会被指定为经营相关活动,因此,并无须在BOSS平台进行文件存档的负责,惟实体需声明,实体不是经营任何的相关活动。ITA进一步澄清,收入适用于全部的相关活动,而非仅仅知识产权业务活动。

开曼群岛

随着《地域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指引附注》)3.0版草稿于2019年11月公布以供咨询业界意见后,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Cayman Islands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TIA)于2020年7月13日发出期待已久的《指引附注》。《指引附注》反映数项重要发展,最引人注目的是,就每项相关活动,引入规避禁令及包含详细的板块矢向指引。

《指引附注》作出厘清,经济实质法例规定所有「实体」(而非仅是「相关实体」)需要每年向TIA发出通知,表明它们是否经营相关活动和是否属于开曼群岛境外税务居民的相关实体。「实体」包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开曼群岛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在开曼群岛境外注册成立的但在开曼群岛登记的公司。

《指引附注》引入规避和不合规制度,以及列明TIA将对看似属于规避机制的安排作出监察,并且倘有人士已订立任何安排,而该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乃为规避根据经济实质法例项下任何责任的话,便会对这些个案作出调查。《指引附注》列举例子,提述为规避经济实质规定,实体试图操控或人为地遏制其收入。

由于指引的2.0版仅就控股公司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和船舶业务,提供板块矢向指引,《指引附注》就全部九类相关活动提供该等指引。《指引附注》以例子说明每一相关活动的范围、核心创收活动,以及(倘适用)与该等相关活动有连系的获准外包活动。

有关《指引附注》的进一步详情,可在此处存取。

2020年8月11日,《2020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规例》(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Regulations, 2020)生效。有关规例列出,根据《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2020年修订本)第7(4)(k)条项下,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规定按年呈报的信息清单。部份的必须信息包括:

  • 相关实体的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实益拥有人的名称、地址和税务居所的司法管辖权区;
  • 由代表相关实体进行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的人士所产生开支的信息;
  • 相关实体监察与监控由另一人士进行其核心创收活动的方法的信息;
  • 就相关实体的财政期间内相关实体的财务报表或会计簿册;
  • 进行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的雇员的信息;
  • 在开曼群岛境内和境外举行的董事会次数的确认函。

关于必须信息的足本清单文本,可在此处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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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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