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案件的纠纷源于一间开曼公司(原告)对其前董事兼创始人Oussama Ammar (Ammar)的指控,Ammar是法国公民。他是法国著名初创企业孵化器The Family的共同创始人之一。The Family的其他共同创始人Alice Zagury和Nicolas Colin已经在法国通过提起刑事诉讼,公开指控Ammar,并进一步在开曼提起诉讼。

原告是The Family 集团的一部分,主要向投资者提供对新兴初创企业的投资。原告声称,Ammar不诚实地挪用了投资者支付给原告的资金。第二和第三被告均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Ammar拥有并担任其唯一董事。

诉讼于2022年2月22日提起。2022年3月15日,原告获得命令(命令),允许在境外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替代送达,并获得全球冻结令(WFO)。2022年5月,原告获得欠动判决(金额待评估)。2023年11月6日至7日,法院举行聆讯确定赔偿金额,最终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并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所有诉讼费用,按赔偿标准计算讼费。

耐人寻味的是,被告最初在开曼的诉讼中完全没有参与。直到原告在特拉华州采取执行判决的步骤后,被告才于2024年3月初首次参与开曼诉讼,原告认为这一事实绝非巧合。Ammar声称,他之前没有参与是因为他受到WFO中的法律支出上限(1万美元)限制。

被告申请解除命令,而原告则申请撤销被告的申请,理由是滥用程序。

在审理这些申请时,Parker法官作出了一项判决,提供了关于:(i) 全面和坦诚披露;(ii) 境外送达及适当审理法院;(iii) 替代送达;以及 (iv) 程序滥用的有用指导。

 

全面和坦诚的披露

未能履行全面和坦诚的披露义务,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挫折,包括已作出的命令被撤销。

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提醒,指出以下几点:

(i) 即使申请经通知对方后提交,且被告事先已拥有所有材料的副本,该等义务仍适用;[1]

(ii) 即使被告选择不出庭或提出异议仍不代表能减轻申请方的义务;[2]

(iii) 该义务延伸至需要就案件的重要事实、法律和程序问题引起法院注意;[3]

(iv) 申请的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公平是决定性因素;[4]

(v)  证据和论据必须以不误导或不公平片面的方式进行陈述和总结;[5]

(vi) 该义务延伸至就命令草案中任何不同于标准格式的部分引起法官注意,以确保法官了解所有条款及其含义;及[6]

(vii)  该义务非常重要,如果违反该义务,法院将确保申请人失去任何已获得的利益。[7]

然而,法院随后缓和了这一提醒,并引用Wang v Credit Suise AG& ORS[8]一案, 其中我行的 David LeeDavid Lewis-Hall成功出庭[9],进一步阐明了以下额外原则:

(viii) 披露的重要性由法院(而不是由申请人或其法律顾问)评估,并且,并非所有可能或本应披露的事实均足够重要以证明无需审阅理据即可立即撤销命令。在复杂的案件中并考虑到时间紧迫,存在有限的误差余地;[10]

(ix) 法院保留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决定立即撤销命令、拒绝撤销命令、根据条款继续执行或根据情况发出新命令。该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遵循原则且公平,以便使严重违反义务的行为得到妥善处理;及[11]

(x) 申请不应被滥用成为不公正的工具。即在根据案件的理据几乎没有撤销命令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对所有可能被提出的论点进行不必要的详细审查。[12]

关于后面这些原则的运用,参见MYF Maximus Limited诉 DNB Bank ASA,同样地引用了 Wang一案。[13]

被告在申请中采取了“散弹枪”式的策略,提出了广泛且多样化的关于未能履行全面和坦诚的披露义务的指控。法院对这个做法的回应简短明了,表示 “法院已充分考虑了这些论点,并对它们的整体性进行了评估,以确定是否进行了公平陈述。法院明确认为,陈述是公平的,没有误导性,也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法院确认,任何遗漏都是无意的,并且并不重要。”不过,Parker法官确实对关于法院未被提醒命令在两方面实质地偏离标准格式的指控进行了分析:[14]

1. 该命令设定的支出上限为10,000美元;及

2. 该命令对损害赔偿的交叉担保赔偿限额为25,000美元。

有关支出上限,法院援引HMRC v Begum[15]一案以及法院不会对被告的法律费用设定上限的一般原则,以免使自己成为讼费评估人[16],标准的做法是,被告可以使用冻结资产支付其合理的法律费用,前提是原告被告知费用的来源。[17]

关于损坏赔偿中的交叉担保,法院重申通常需要提供无限损害赔偿的交叉担保,并指出在单方面聆讯上并未依据相关判例对此进行探讨。

尽管如此,法院拒绝行使自由裁量权撤销命令,理由是被告两年内未参与诉讼程序,且有充足的机会在早前提出这些问题。Parker法官总结道: “尽管Ammar的英国律师确实就开支限额联系了原告的开曼律师,但[被告]在两年内未对这些条款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现在提出为时已晚。” 法院的推理表明,如果被告采取了更积极的态度并及早提出这些问题,他们可能会胜诉。

 

司法管辖区外的送达和适当审理法院

开曼群岛关于司法管辖区外的送达的法律已相当成熟。法院提供了有关原则的简要概述如下。申请人必须就每一被告出示下列证据:

(i) 有严重的问题需要审理(事实或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具有实质非幻想的胜算);

(ii)  境外送达是根据大法院规则Grand Court Rules (GCR) 命令11第1条所允许的(至少出示合理的证据基础);以及

(iii) 在本案的所有情况下,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允许境外送达是适当的。[18]

最后,如果管辖权门槛被越过,法院面临的问题是确定最适合审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地——适当审理法院。

原告透过 GCR O.11 R.1指开曼法院对 Ammar具有管辖权:

(i) d(iii) –一份给予法院相关管辖权的合同;

(ii) (e) –在开曼群岛发生的违约行为;以及

(iii)(ff) –针对一家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提起的与该公司有关的与该董事的身份、权利或责任有关的申诉。

针对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只能依赖的是(c)—一个必要且适当的当事人;管辖权取决于针对 Ammar的管辖权的确立。

双方的共识是(e)不适用[19],然而法院认为(ff)适用,该主张与 Ammar作为原告(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董事的行为有关。[20]

法院对(d)(iii)的分析则更为复杂。被告主张,被挪用的款项是根据 The Family (Holdings) Limited (The Family的另一名成员)和第二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就向原告集团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战略服务协议(SSA)支付的,根据该协议, Ammar因担任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收取款项。SSA受英国法律管辖,并包含赋予英国法院排他性管辖权的条款。

在一项真正强调妥善管理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争议重要性的裁决中, Parker J指出,在英国同时进行的诉讼中,被告试图主张其与原告之间的安排不受SSA的约束[21],而是受一套不同的合同的管辖,法院推断,这是对原告所依赖的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单独合同的引用[22],从而使(iii)适用。

确立了管辖权后,法院考虑了适当审理法院的问题,全面和坦率披露的义务再次抬头。

被告再次以“散弹枪”式的辩论方式,指原告未能向法院提及众多因素,包括:各方当事人与开曼群岛均无实际联系;SSA受英国法律管辖;开曼群岛不存在相关文件,在英国或法国管理案件会更简单。[23]

法院再次注意到,被告在英国和法国同时进行的诉讼中采取了相互冲突的立场并且没有对此进行解释,因此不接受原告提出的任何论点。[24]

引用 Spiliada Maritime Corp v Cansulex Ltd一案中的原则[25],法院得出结论,开曼群岛显然是解决争议的最合适的法院,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允许送达是正确的。[26]

 

替代送达

在讨论替代送达时,被告的陈述虽然最终未能成功,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GCR命令10第1条规定,必须对每个被告进行个人送达。如果需要申请替代送达,必须通过誓章提出,并说明申请所依据的事实(GCR命令第65第4条)。誓章应说明个人送达为何不切实际,以及在相关国家送达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做到上述任何一点。法院认为原告没有遵循正确的程序[27],但在表示这是一个例外的同时,认为本案的情况为事后证明替代送达提供了充分的理由[28],法院证明这一结论的理由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没有对被告造成任何损害,被告的律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对或出席出具法院命令的相关聆讯,被告在2年后才辩称送达存在瑕疵。

 

滥用程序

在命令和判决被作出后,Ammar毫不掩饰他对这些结果或开曼法院的看法,他公开表示:「作出这些决定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开曼群岛是一个”香蕉共和国”,其法律制度”一文不值”;他”无意”参加开曼群岛的诉讼;”在正确的司法管辖区之前”,”我们将看看真正的法官是怎么想的”。」[29]

Parker J做出了沉稳和合理的开曼回击。

法院首先注意到,根据GCR命令12第8 (1)条,任何希望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被告必须提交一份意图对诉讼进行抗辩的通知,并且在送达抗辩书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任何允许在境外向被告送达状书的命令[30],在参考了几个关于延迟申请的案例后,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不仅没有提交过此类通知,而且即使现在采取了补救措施,也已经完全超出了时限,Ammar关于在 WFO内部费用支出限制的解释并未被采纳[31];有证据表明,Ammar的法律费用由第三方支付,他可能在命令作出之前(或之后)聘用开曼律师,而一旦原告方在特拉华州开始执行判决,”[被告]很快就找到了合适的代表律师并支付费用”。[32]

法院随后考虑了被告在多个管辖区提出的各种矛盾之处,并得出结论,“从证据来看,明显的是,[被告]已经作出了明显的努力,通过在相关时间和地点说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话来逃避任何法院的正义” [33],此外,“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申请的真正动机并非真心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或者认为该送达存在瑕疵,而是因为他们希望阻止判决的执行。”[34]

不同寻常的是, Parker J最后裁决,“即使法院已经认定存在违反全面和坦率披露义务,并且未作出公平陈述的情况,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与支持脱离一般做法,撤销命令并不符合正义。”

Parker J最后展示了开曼人的宽宏大量,在被告希望的情况下, Parker J提供了一个书面申辩的机会,以说明为何他们不应根据赔偿基础支付原告的费用,不超过5页,并在14天之内这样做。[35]

 

重要启示

1. 适当注意全面和坦率的披露,这不应是事后的想法,而是任何单方面(ex parte)申请的关键部分,正当地处理这一点非常重要;

2. 拖延就是自找倒霉,可能会使本来有效的论点失去意义;

3. 确保在不同但事实上有联系的诉讼程序中的状书内容前后一致;并且

4. 在开曼群岛进行诉讼时,避免使用“香蕉共和国”一词。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一概以英文原文为准。如拟阅读英文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1] [15]
[2] [16]
[3][15],援引 Memory Corporation plc v Sidhu [2000]1 WLR 1443,第1459 H至1460 B
[4][17],援引 Fundo Soberano de Angola v Dos Santos [2018] EHC 2199 (Comm),第[50]–[53]号,连同批准 Cowan v Equis Special LP (未报告,2019年10月3日, Mangatal J),第[77]–[78]号
[5] [17]
[6] [18]
[7][19],援引 Ritchie 2021 (1) CILR第271-286段。
[8]关于本事项的更广泛的事实背景,以及对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加强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东保护的一项重要相关判决的分析,参见 Appleby此前的文章。
[9]关于本事项的更广泛的事实背景,以及对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加强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东保护的一项重要相关判决的分析,参见 Appleby此前的文章。
[10] [20]
[11] [21]
[12] [22]
[13](未报告) FSD 289 of 2023 (DDJ)
[14] [25]
[15][2010] EWHC 2186
[16][2010] EWHC 2186
[17][2010] EWHC 2186
[18] [46]
[19] [51]
[20] [51]
[21] [55]
[22] [55]
[23] [71]
[24][72]–[75]
[25][1987] AC 460 at 476 B
[26][1987] AC 460 at 476 B
[27] [92]
[28] [92]
[29] [108]
[30] [111]
[3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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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34]
[34] [134]
[35]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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