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上述两个司法管辖权区近期在监管投资基金和投资管理公司的法例方面存在差异,以致现时有些非常特殊的情况,让得运用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居籍,会成为一项吸引的选择。为要把任何可用的监管套利机会得到最佳地运用,应当就着在特殊情况下组成特定投资结构的最适当司法管辖权区作出考虑,并且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单一资产基金 — 集资交易或共同投资

首先,我们注意到,近年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两地的法例均有转变,对封閉式基金实施更大的规管。

《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Cayman Islands Private Funds Act)于2020年生效(经修订,《私募基金法》),规定凡构成一项「私募基金」的(该词定义已有界定),须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开曼金管局)办理闭端型基金的登记。

「私募基金」指:

…一家发售或发行或曾经发行投资权益的公司、单位信托公司或合伙企业,其目的或效用乃是集合投资者资金,以旨在让投资者从该实体的投资项目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分中,得到利润或收益,当中: 

(a) 投资权益的持有人对投资项目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分并无日常控制权;及

(b) 投资项目整体上由私募基金的营运者或其代表直接或间接地管理,但不包括:

(i) 根据《银行及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 … 或《保险法》(Insurance Act)获发牌照的人士…;

(ii) 根据《建筑协会法》(Building Societies Act) … 或《互助会法》(Friendly Societies Act)登记的人士…;或

(iii) 任何非基金安排

而「非基金安排」指《私募基金法》附表所列的各种安排。

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制度,乃藉着修订已于2019年底生效的《证券及投资商业法》(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实施。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度而言,「私募投资基金」指:

… 不论是否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或根据任何其它国家的法律注册成立、登记、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当中:

(a) 为了集体投资及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集合和集结投资者的资金;及

(b) 发行基金权益,让持有人有权可收到藉参考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资产净值全部或部分的按比例价值所计算的款额。

包含的「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规定乃指,倘以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居籍,可组成一项集资交易或共同投资结构,以在一项单一现有资产中进行指定投资,而无需成为受规管投资基金;此举不存在投资组合风险的分散。

离岸管理公司 — 经济实质规定

在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压力下,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也在2019年初实施法例,规定在其各自司法管辖权区对于进行全部「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乃在其各自司法管辖权区注册成立或登记)实行的经济实质规定的程度有所增强。

根据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两地的经济实质规定制度,其中一类相关活动指「基金管理业务」1。英属维尔京群岛「获准管理人」(即根据《证券及投资商业法》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登记的一般类别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管理公司)的活动,一般不属于就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规定制度而言的基金管理业务的定义范围内。英属维尔京群岛获准管理人的委任,包括就出任以开曼群岛为居籍的投资基金的离岸管理人而言,自经济实质规定制度实施以来,有显着的增长。

本所附加一项提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获准管理人在其可管理的资产金额方面有所限制,即不可超過4亿美元的开放式基金或10亿美元的封閉式基金,而根据开曼法律该等限制概无对在开曼群岛登记的个人管理人实施。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1] 为免生疑,经济实质规定制度不适用于投资基金。反而,经济实质规定制度仅对离岸投资管理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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