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制度的变更

于《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修订)法》(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mendment) Act)实施的修订前,纳入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法》(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项下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制度范围的实体种类包括(其中包括)拥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自2021年6月30日起,该制度的范围扩大至包括没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简言之,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质制度现时适用于全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注册的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它们在其他在欧盟不合作司法管辖权区清单范围外的司法管辖权区属于税务而言的居民)。

从事相关活动而没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符合适用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日期如下:

  • 2022年1月1日(倘有限合伙企业是于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或
  • 该合伙企业开展从事相关活动的日期(倘有限合伙企业是于2021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成立的)。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规定,于任何财政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法定实体必须是就该活动而言符合经济实质规定的公司。「财政期间」的定义有所扩阔并涵盖有限合伙企业,意指:

  • 就于2019年1月1日当天或之后成立的拥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而言,自成立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日起一年内的该段期间应当通知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税务局(国际税务局),以及此后自该段期间结束起计每个接续的一年期间;
  • 就于2021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于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某日期起的该段一年期间应当通知国际税务局,以及此后自该段期间结束起计每个接续的一年期间;
  • 就于2021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成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而言,自成立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日起一年内的该段期间应当通知国际税务局,以及此后自该段期间结束起计每个接续的一年期间。

「相关活动」的定义已作修订,明文规定不包含「投资基金业务」,因此,诸如互惠基金及私人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不属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制度的范围。惟须注意,任何从事不属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的投资基金,仍需符合该等其他活动的经济实质规定,并或需证明该等活动独立于和有别于其投资基金业务。「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业务」的定义已加入《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内。

相关活动「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的定义已作修订并厘清,向关联实体提供服务不一定需要涉及由一家相关实体进行的购买和转售业务,因为这些业务会被视作独立的活动。向外国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或行政服务」的新涵义已加入该定义。

「核心创收活动」的定义已作修订并厘清,该等活动乃指按创造相关收入而言对于相关实体属为核心重要的业务,且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

修订内容进一步授权国际税务局建议或要求(倘没有符合经济实质规定的现实可能下)任何因不符合规定的法定实体的清盘,从而取代了国际税务局建议或要求该实体只从公司登记册或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册剔除名称的做法(如适用)。

现预期国际税务局会更新其《经济实质规则》(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以反映上述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作出的修订,并作出进一步的指引和澄清。

2021年11月23日,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发布《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法(修订版)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Revised Edition))。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把2020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修订与原来的法例综合一起,故该修订版并没有反映2021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修订)法》作出的修订。

开曼经济实质制度的变更

《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经修订)(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Act (as revised))(简称:《开曼经济实质法》)项下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制度的范围已依据2021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附表修订)法规》(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Regulations)扩大,自2021年6月30日起生效,以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及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但不包括本地合伙企业)(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

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需按年经由国际税务合作部(国际税务合作部)的门户网站,向国际税务合作部呈交一份经济实质通知(经济实质通知)表格和一份经济实质申报表。

全部合伙企业(包括本地合伙企业)必须把经济实质通知表格存档,该表格内声明它们是否进行相关活动、或它们是否就《开曼经济实质法》而言的相关实体、或它们现正申请豁免。每家实体得核实其每年的申报的持续准确性。任何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便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必须呈交其首份2022年经济实质通知的经济实质通知表格,即意指该表格必须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存档。任何于2021年6月30日当天或之后存在的合伙企业,必须于按照其首个财政年度开始的日期来决定的限期日前把其首份经济实质通知表格存档。举例而言,倘该合伙企业的财政年度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并于2022年6月30日结束的话,则该经济实质通知表格便必须为2021年经济实质通知作出存档,即意指:经济实质通知表格必须于2022年3月31日前存档。

2021年6月29日,开曼政府也公布了2021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订明日期)(修订)法规》(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Prescribed Dates) (Amendment) Regulations),对多条主要法规作出了修订,因此,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必须符合该等活动的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日期是:

  • 2022年1月1日(倘该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是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便已存在的);或
  • 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开始进行相关活动的日期(倘该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是于2021年6月30日当天或之后成立的),

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必须于每个于2021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开始的该合伙企业的财政年度结束的最后一天后的12个月内,把其首份经济实质申报表格存档。经济实质申报表格正在进行更新,以收纳规定范围内的合伙企业作出的申报。国际税务合作部预期,经更新的表格将会于年底前加入国际税务合作部的门户网站。

于2021年6月30日,国际税务合作部公布了税务信息局的《地域流动性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Guid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 3.1版(《指引》),内容主要反映合伙企业方面的变更。

该《指引》的副本可在此取览。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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