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投资商业修订》引入新的基金类目,称作「私人投资基金」,其定义指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基金或任何其他机构(各自单称为「实体」),即:
- 集合和汇合投资者资金,以供作集体投资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和
- 发行基金权益,让持有人享有权利,可收取某个按照实体资产净值的全部或某个部分的比例权益之价值,所计算得出的金额。
尽管法例禁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进行私人投资基金的推广或营运(除非私人投资基金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认可」视作私人投资基金),惟当局向该等于开业时已合符其他各方面规定要求的私人投资基金,给予可供提交认可申请的21日寛限期(自开展业务经营起计)。
实体为取得认可作为私人投资基金,需要符合下列标准:
- 实体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规定,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某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合法注册成立、登记、成立或组成的;
- 实体的组织文件指明:
a) 不获授权设有逾50名投资者;或
b) 邀约认购或购买实体的权益,应当仅可通过私人的方式进行;或
c) 实体的权益应当按照《法规》可能订明以最低初始投资额(目前是100,000美元)只向专业投资者(不包括豁免投资者)发行; - 实体需达到《法规》可能指明的该等其他标准;
- 实体一旦获认可,实体将遵守《证券及投资商业法》(经修订)、《法规》,及适用于实体的任何惯例指引;以及
- 批准实体获认可作为私人投资基金,并不违反公众利益。
私人投资基金将负有责任必须遵守,及私人投资基金的营运必须根据,列载于其组织文件内,在投资者数目或种类方面,或在权益发售方面的任何限制,并存置财务纪录。
《证券及投资商业法修订》也设有新的条文,规定经营新基金实体(含互惠基金和私人投资基金)管理职能的人士,需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通知。这项规定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基金经理应留意,就现时属于「私人投资基金」定义范围内的封闭式基金而言,会有一个于2020年7月1日结束的六个月过渡期,于该段期间内,该等基金需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成为获得认可为新规管制度下的私人投资基金。
现预期,新制度不会对封闭式基金产业造成重大影响,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该等基金大多数均可能已经符合自行施加的限制,并且达致甚或超出新制度所施加的规定。另外,纵然新制度引起欧盟在经济实质范畴的讨论,惟作为私人投资基金(或,任何其他的基金种类)进行业务,并不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例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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