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达

随着科技产业的持续演化,百慕达不断修订和完善其针对科技范畴的法例。过去数月,主要的演变包括:修订《数码资产商业修订法》(Digital Asset Business Amendment Act)、《保险法》(Insurance Act),以及委任首位私隐专员。同时,在设立新的金融机构创新枢纽方面,也提交了对《2019年百慕达金融管理局修订法》(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Amendment Act 2019)作出的修订。因应百慕达于未来数月 在立法与监管架构的变化,本所会不断为您送上最新的信息。

《数码资产商业法》修订

《2019年数码资产商业修订法》已于2019年10月8日生效。《2018年数码资产商业法》(Digital Asset Business Act 2018)(《数码资产商业法》)的实施,是为规管在百慕达境内或来自百慕达境内进行的数码资产业务,同时规定,除非该人士持牌获准进行《数码资产商业法》下指定的类别之一,又或依据《数码资产商业法》颁发豁免令所规定,属于豁免类目范畴以内者,否则,个别人士不得在百慕达境内进行数码资产业务,或进行来自百慕达境内的数码资产业务。

《数码资产商业法》生效一年后,百慕达金融管理局(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百慕达金管局)和业界认为有需要修订《数码资产商业法》,以让百慕达金管局的监管更具弹性,同时也引入新的牌照类别。

《2019年数码资产商业修订法》取代现时「交换」(exchange)、「数码资产服务供应者」(digital asset services vendor)、「市场庄家」(market maker)和「合资格托管人」(qualified custodian)的定义,以厘清它们的定义,并澄清百慕达金管局就有关活动的期望。

同时,采纳新条文规定,给予百慕达金管局酌情权,只要符合某些条件,便可豁免或减低数码资产的牌照费。百慕达金管局也具备能力,如有需要,可加强百慕达金管局对数码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能力。

在经修订法例下的新牌照,有:

  1. 「数码资产标准管理者」(digital asset benchmark administrator),指管控数码资产衡量标准,并制定用以计算数码资产下应缴金额的指数或数字的人士;
  2. 「数码资产衍生品交互提供者」(digital asset derivative exchange provider),指创设一个作用发行、分销和买卖数码资产衍生品的市场的人士;
  3. 「数码资产服务提供者」(digital asset trust services provider),指为数码资产的行政管理和管理的目的,進行代表另一人士出任受托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业务的人士。

《数码资产商业法》的修订乃百慕达对业界所需所作的迅速响应,并提供一个既具灵活性,又具备良好营商声誉司法管辖区的直接结果。

《保险法》修订

2019年,百慕达对《1978年保险法》(Insurance Act 1978)作了修订,并就两个新的保险商级别 — 「IIGB级(Class IIGB)」和「有抵押保险商(Collateralised Insurers)」,以及新形式的保险中介,即:「保险市场提供者(Insurance Marketplace Provider)」的监督和规管,作出规定。

新的有抵押再保险商级别(有抵押再保险商),目标是针对拟运用杠杆的保险商,以及会与更广类型保险让与人(包括未获评级非联属保险让与人)进行交易的保险商。这跟简单直接、有限度期限的灾难债券交易区别开来。于特殊目的保险商监管架构已经确立时,灾难债券交易是很普遍的。

新创的「IIGB级(Class IIGB)」乃专为运用数码资产的保险商业务模式而设计的(这跟能够在其他级别内注册成立的所有创新类别相反,例如:以法定货币提供数码资产弥偿保障的业务模式,能在另一级别得到适当规管)。百慕达金管局将逐个个案进行评估,同时,若证明IIGB级(Class IIGB)架构是最适切的话,便会容许其他的创新种类。

因应对成立保险科技相关保险市场的兴趣日增,遂引入「保险市场提供者」类目。保险市场提供者属于一家中介人,为保险合约的买入、卖出或交易用途,提供任何类型的平台。

这些新近的建议变革,更彰显百慕达矢志处理保险业在演进中的创新问题。

《个人信息保障法》

Alexander White获委出任百慕达首位私隐专员(专员),任期自2020年1月20日生效。该职位乃依据《2016年个人信息保障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2016)(《个人信息保障法》)而设。Alexander White获委负责监管法例的实施和遵循情况,并尝试以既认定保障个人在私人信息方面权利的需要,又肯定机构需为合法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手段,以规管机构的个人信息使用情况。

尽管《个人信息保障法》的某些条文已于2016年生效,惟预期需待专员和百慕达政府审议后,有关的法例始会于未来6至12个月内全面实施。未来数月,将会有进一步发展的公布。我们建议,机构应当为《个人信息保障法》的全面实施,审核其政策,并为其责任做好准备。

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新数据保障法已经呈交以作咨询。此乃该司法管辖区持续采纳国际认可标准的备受欢迎措施。待法例草案公布后,我们将会提供详情。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新金融科技规管沙盒,已于2019年最后一季推出,一些规管法例和规管码的特定条文不会适用于沙盒参与者。尽管仍未有申请人数目和经验的资料,但新沙盒表明英属维尔京群岛矢志承诺大力支持金融科技和创新业务。

开曼群岛

继2019年9月开曼的《数据保障法》(Data Protection Law)生效后,过去数月,关涉科技和创新板块的法例变化,是颁布了将会影响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法例草案,目的是为确保遵守开曼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法例。由于开曼一直努力保持其作为声誉良好科技枢纽的最高国际标准,预期新例会于2020年采行。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地点

香港, 上海

行业及市场

科技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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