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结构的法律考虑

已发表: 2020年5月6日

过去十年,中国的经济处于高速成长期间,中国的企业很容易便能够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同样十分热衷地提供垫款,债务水平因此颷升。尽管中国政府试图以各种手段纠正企业的债务,包括:限制非正规借款(也称「影子银行」),惟去年经济放缓,加上近期随着新冠肺炎爆发,再次导致容许有更多的贷款及当地政府进行债券发行的修订政策。中国的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比率维持高企,由此,不良贷款的水平也处于高位。

不良贷款是指在一项贷款当中,借方无法通过付还本金或利息,又或付还本金和利息两者,偿还债项。违约贷款可根据不同情况分类,通常视乎计及各种商业和法律措施之后,本金和利息损失的估计百分比。违约贷款分类也可仅以借方还款违约的日数作为基准。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截止2019年12月止,中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41万亿元[1]

不良贷款持续上升导致市场的重组和融资交易数量上升,特别是贷方向潜在买家转让不良贷款。基于商业考虑向来复杂多变,因此应就多个范畴,包括:贷款组合笉估值、结构和出售定价的尽职调查、交易完成后贷款偿还和追讨等,征询专业意见。从法律角度而言,应仔细注意以下各项因素:

  • 不良贷款可转让性的法律分析  —  某些司法管辖权区一般或会对银行贷款的转让设有限制,或对应收贷款(例如:按揭贷款或消费者贷款)的种类订有具体的法规;这均需要连同贷款文件的转让条文一并加以研究考虑。倘有可能牵涉多个项目或信贷上限的话,那么分析便会更趋复杂。
  • 怎样进行不良贷款的转让  —  转让不良贷款通常藉由转让或更替银行的债务权利和/或债务义务的方式进行,当中大多数的个案会令债务得以剔除于银行旳资产负债表以外。一般来说,债务更替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而债务转让则涉及向债务人送达通知书。然而,视乎所涉及的债务人的人数,此举或会不太可行。倘银行拟在不知会债务人的情况下,或把债务人保留在账簿的情况下,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的话,银行或会考虑进行融资参贷,以便与其他银行分摊有关风险,此举让现有的贷款关系和文件维持不变。
  • 现有担保计划的尽职调查和分析  —  对担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一般的法律尽职调查之外,担保权益的可转让性可能也需要对方的同意,又或需要向相关当局进行其他登记。因此,此举更着重于要向潜在买家提出有关强制执行担保和任何适用登记/文件存档方面的建议,会是预期之事。事情也可能会按所涉司法管辖权区的数目而更见复杂,因为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和文件存档规定,包括考虑争逐担保权益的优先次序。再者,不良贷款有受房产物业担保的情况十分常见,特别是在中国而言,故此,征询专业的当地法律和税务意见十分重要。
  • 离岸担保的强制执行  —  凡在离岸作出贷款的话,便有可能会对一家或以上离岸公司的股份批出押记。倘违责借方集团耽搁同意变更该等股份的注册拥有权,这样强制执行该等担保便会变得复杂起来。这情况会导致离岸诉讼,而且有时候唯有只得尝试把离岸实体公司进行清盘,并委任财产接收人。
  • 破产及无偿债能力问题  —  就交易和有可能强制执行不良贷款方面而言,各方应当就无偿债能力法律的潜在影响,征询专业意见。在某些司法管辖权区,当发生无偿债能力时,估值偏低的交易可能会遭搁置;倘原贷方以折扣转让贷款后进入无偿债能力程序的话,这样便可能会影响交易。无偿债能力负债人作出任何的债项偿还,或会基于优先权已给予某一债权人的准则下而备受质询。无偿债能力负债人或可通过破产程序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把其债项重组,在这情况下,不良贷款买方或有可能不能收回十足价值的债项。

转让不良贷款需要对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本文所列的法律考虑未能尽列无遗。不良贷款的每宗出售均有其本身的独特特点,就一个结构作出考虑,比较给另一结构的考虑会更合适。为取得不良贷款的最高潜在价值,建议出售银行和买入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均应征询专业的顾问意见。

银行及金融服务企业现在感受到来自公众、媒体、政客和其客户对他们作出前所未有的审查监察,乃至对于管治、风险和问责性、税务、高管薪酬和资本要求方面的高度关注。本律师事务所各离岸办事处专门为拟跟国际实体公司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提供简易途径,并能提供专业的跨司法管辖权区法律咨询意见,特别是,本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事处团队,一直有提供融资和重组事务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累积经验逾30年。本所香港办事处团队经常接获以普通话、粤语或英语提供中国不良贷款方面的离岸法律咨询服务。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1]中国银保监会公布2019年第4季度银行及保险板块的监督统计数字。公布日期:2020年2月17日。www.cbirc.gov.cn/e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1703&itemid=983

本文章已率先于亚洲法律杂志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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