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受托人(修订)法》(「《修订法》」)中,英属维尔京群岛立法机构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受托人法》(「《受托人法》」)作了若干变更,而一旦《修订法》完全生效后,这或会给在亚洲和其他地方发生的信托争议带来影响。
主要的法律变更有:(1) 对《受托人法》第83A条作出修订,扩大「防火墙」条文,免使信托受到外国法律和判决的潜在影响;(2) 对《受托人法》第86条关于财产授予人(或,其他人)保留权力作出整体更订;(3) 关于更改信托的新的第58B条;以及(4) 关于取得Hastings-Bass 济助的新的第59A条。
信托「破产」
对信托的攻击,通常来自三方面的其中之一:
- 离在婚诉讼过程中配偶或家族法院针对财产授予人或受益人作出攻击;
- 财产授予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或
- 财产授予人或受益人的受托人破产。
提出的法律质疑很可能会指控,并未成立有效的信托,或,即便已成立一项有效的信托,但向受托人作出的财产转移应遭驳回,或财产授予人或受益人应当指示受托人把财产转移至信托范围之外。
防火墙条文
《受托人法》第83A条乃作为防火墙条文之用,以防止外国法律或判决影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于Lucita Angeleve Walton et al. 诉. Leonard George De La Haye 1一案中,就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诉法院作出的一项外国判决,此条文被予以引用。《修订法》把该项条文扩阔了,因此,更加可能会为以外国法律或判决为依据的申索,提供了辩解。例如,即使第83A条现时禁止因与财产授予人有个人关系所产生的申索,惟经修订的83A条亦会禁止因与受益人有个人关系所产生的申索。实际上,这意思是,受益人持有的权益或可得以免受因为处于继承或离婚之背景下,以外国法律或判决为基准的攻击。
保留权力
企业拥有人常会感到,要把他们耗费数十载建立的企业的拥有权和管理权,转移往他们从没接触的海外离岸司法管辖权区会有困难。财产授予人普遍会采用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把权力留在信托之下以保留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大部份的离岸司法管辖权区均有施行特定条文,以让财产授予人保留各类权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该条文可在《受托人法》第86条找到。根据《修订法》,新的第86条无遗漏地载列财产授予人可保留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撤销权力、修订权力、委任权力以作出分配,以及向投资的投托人作出具约束力指示的权力。新的第86条将会具追溯性适用于全部现有的,不论何时 成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而言,虽然法例条文或会免使信托基于财产授予人控制程度而失效,惟却不太可能阻止外国法院颁令,把资产返还至财产授予人有权力可以这样做的该个司法管辖权区,犹如有人所言外国法院实际上推翻对信托作出的资产出售一样。因此,倘财产授予人的债权人,或离婚配偶,能够取得颁令要求财产授予人返还资产,则保留控制权对财产授予人或会不利。
更改信托的条款
《受托人法》第58B条亦经修订,以赋权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当有合资格申请人按该条所指明者提出申请时,可在未经成年受益人同意下,更改信托的条款(包括把其准据法律变更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该等外国信托),而该等更改乃「在当时存在的情况下属权宜的,而不论该项命令的条款或会对任何人士或目的会具不利的影响」,以及信托的条款是明确地容许第58B条适用的。
把受托人作出的过错误推翻
新的第59A条也被加入《受托人法》内,以让所谓的「Hastings-Bass法则」具有法定效力。此举给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广阔的司法管辖权,以撤销受托人作出的有缺陷的决定。该等决定通常涉及会在不经意之间招致税务责任的分配。
在Futter v HMRC and Pitt 诉 HMRC [2013] UKSC 26一案中,最高法院把Hastings-Bass法则的范围重新界定,当中最高法院裁定,法院仅可当受托人的行动相当于违反信托时,始可作出干预。因此,继该裁决后,不太可能让受托人寻求得到法院协助,以把某项倚赖其后被证实乃属有错误的专业意见而做的作为推翻,除非受托人的作为也是超逾了他们的权力范围的。
实际上,新的第59A条把Futter and Pitt之前所适用的Hastings-Bass法则复元。任何受信人(即:受托人、监察人,或投资决策人)或受益人均可根据新的第59A条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寻求协助的,以及法院可把新条文生效前已发生的错误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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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VIHCVAP 2014/004,2015年8月14日,未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