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加密债项相关的法律尽管起始并不稳定,最近却在证明一宗破产呈请后,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找到其立足之地。加密债项会同样适用于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内的其他普通法司法权区吗?

已发表: 2024年2月21日

上月,新加坡高等法院颁下一项有趣兼具话题性的加密货币裁决。在Aaron Loh Cheng Lee 与另一人 诉 Hodlnaut Pte Ltd [2023] SGHC 323一案中,新加坡法院裁定,根据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公司的清盘中,加密债项能够用作证明现金流无偿债能力。


Holdnaut Pte Ltd (Holdnaut)是一家创建于2019年的新加坡资本加密货币平台,其在高峰时曾持有价值约1.06亿美元的加密资产。可惜,犹如另一家主要加密货币公司Three Arrows Capital Limited和Celsuis Network,Holdnaut因过度依赖「稳定币」TerraUSD(已于2022年5月倒闭)而陷入了无可挽救的困局。

Holdnaut的董事反对该项清盘呈请,希望法官跟随Algorand Foundation Ltd 诉 Three Arrows Capital Pte Ltd(Three Arrows Pte)(HC/CWU 246/2022)早前在新加坡的裁决,即根据新加坡法律裁定,由于加密货币不属于一笔款项(按实体货币计),法定索债书并不成立。法院在Three Arrows Pte案中就着加密货币反问:「若然某国使用海贝为其国际交易媒界,那么新加坡法院是否又得承认它为金钱?」这一裁决可能被一些加密货币爱好者报以嘘声,然而新加坡法院似乎强调了该项裁决是在破产和法定索债书程序的狭隘限制下作出,债权人只需满足有限的援引证据举证责任,便能受惠于法定索债书程序中对债务人不能偿债的假设。因此法院裁定,要受益于这项假设,债权人声称的债项必须属于实体货币。

尽管如此,Three Arrows Pte的裁决并无阻碍新加坡法官对Holdnaut清盘。通过此举,Abdullah法官对Three Arrows Pte作出评价,指:「本人并不理解,Three Arrows会主张在作出现金流无偿债力的评估前,为了获得算定损害赔偿而寻求和获取判决是必要的」

新加坡的《2018年破产、重组及解散法》(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 2018)涉及把公司清盘的(第125(1)(e)条),故也反映了英国的第125(1)(e)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2003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3)(经修订)(《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第162(a)条可以找到类似法例,该条兼具「无偿债能力」的定义,形成了与之相近的字词「(i)公司负债的价值大于资产;或(ii)公司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在Holdnaut [第11段],法官裁定「所持有的是加密货币这一事实并不影响结果;这只不过是某种特定的资产」

以加密货币债务状况作为清盘呈请的理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甚至英国,迄今的考虑是十分有限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受益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第10条项下「责任」的笼统定义,其定义为「…(1) 指支付金钱或金钱的价值的责任,包括根据成文法则的责任、合约、侵权或委托保管的责任、违反信托的责任及作出赔偿义务引致的责任,而「责任」包含债项。(2) 责任可属现时的或未来的,确定性的或偶然性的,固定的或经算定的,仅要求损害赔偿的或可通过固定法则或作为一项意见予以确定的。(3)就本《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而言,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责任被视为并不属于责任。」

因此,Holdnaut很可能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找到立足之地。事实上,即使不考虑这点,早于2022年6月,DRB Panama Inc基于总额8,000万美元、大部份属加密货币的债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对Three Arrows Capital Ltd发起了清盘呈请(并成功得直)。公司在首次聆讯前提交了自身无偿债能力的呈请,承认其自身无偿债能力,因此,加密债项单独会否得直的悬念最终被打消了。值得留意的是,DRB Panama并无试图凭未获清偿的法定索债书来支持其清盘呈请。

由此可见, 相关法律正在迅速发展,即使仍处起步阶段,新加坡法院就Holdnaut的裁决将备受全球债权人的欢迎 — 尤其那些打算透过法律寻求补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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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 (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合伙人Daniel Mitchell编写),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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