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

首先,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 (CICA) 第 29 条,股东有权获取公司大纲及章程(章程) 的副本。

一般而言,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一份董事、替任董事及高级职员名册,该名册并不向公众开放,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仅董事或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方可查阅。另一方面,公众在支付象征性费用后,可以在开曼公司注册处办公室查阅现任董事(和候补董事)的名单[1]

除持有在开曼群岛当地营业执照的开曼公司,如章程未有相关规定,股东名册也不得供其股东查阅。[2]开曼公司可不时决定在任何国家或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区备存其主要股东名册及任何股东名册分册。开曼公司无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任何股东申报表。因此,股东的姓名和地址并非公开记录,也不供公众查阅。

因此,如上文所述,在现行法规之下,债权人和股东(除章程另有规定)可查阅的公司文件是有限的。

根据 CICA 第 64 条委任审查员

CICA 第 64 条规定:

 「法院可委任一名或一名以上合资格的审查员审查任何公司的事务,并按法院指示的方式就此作出报告 – ……. (b) 就任何其他资本分为股份的公司而言,应由持有不少于当时已发行公司股份五分之一的成员的申请,….”。」

CICA 第第 65 条进一步阐明审查员的权力:

「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和代理人有责任出示由其保管或掌管的所有名册和文件,以供审查员审查;任何审查员均可在公司高级职员和代理人就公司业务宣誓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可据此监誓……」

在委任审查员之前,法院会了解需要调查(和审查)的内容,以及申请人所寻求的信息或意见的原因,并确信申请人作为股东有适当权利要求调查员(鉴于对申请人的权利和公司的行为的考虑)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充分理由需要取得信息及进行调查 (和审查),并有适当理据证明其作为股东将从中受益,而且委任审查员是取得所需信息或评估公司事务的适当方式。申请人可以证明公司违反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文件的义务,或有证据或合理指控公司董事违反了职责或犯下了其他法律错误。[3]

此外,法院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也会考虑任命审查员的成本和其他影响,如果有其他成本较低且侵扰性较小的方法,则法院不太可能行使任命权。

开曼群岛大法院(Grand Court of Cayman)在 Re Jutal Offshore Oil Services (Unreported 30 March 2023) 一案中,参考 Re Avivo Group (Unreported 16 December 2022) 一案中的第[62]段,于第[7]段阐明了法院对行使此司法管辖权的考虑:

1. 任命审查员的裁决须就每宗案件独立考虑,并立足于相关事实。

2. 法院应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因为裁决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充分理由寻求这项济助。

3. 法院应谨慎行使此权力,仅在正确且适当的情况下行使。

4. 股东无权委任审查员,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及合法的申诉原因。

5. 委任审查员的裁决只应在有充分理据证明公司管理存在严重失当行为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作出,仅仅「觉得」出现问题或可能存在不诚实或不当行为并不足够。

6. 申请人有否要求董事解释并遭到拒绝,以及/或董事有否对股东隐瞒事实是一个重要的考虑。

7. 如非可能达到某些目的(例如清盘或可能采取步骤为公司追讨损害赔偿或财产),法院不应行使此权力。

8. 申请必须是真实真诚而不附带不当目的,并且在所有情况下,任命审查员的济助措施都是适当和相称。

9. 法院应考虑股东对申请的支持,但这并非决定性因素。

10. 申请人是否有其他成本较低且侵扰性较小的济助可以选择。

委任审查员是股东收集开曼公司信息的有用工具,相较于代表公司对不当行为人提出公正公平的清盘呈请及/或衍生诉讼,可视为侵扰性较低的选择。尽管如此,此补救方法仍属特殊,法院不会轻率处理,申请人必须具备强而有力的证据,才能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方证据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证据披露令 (NPO) 源自 Norwich Pharmacal v Customs & Excise[4] 一案,要求答辩人向申请人披露某些文件或信息的裁决。NPO通常用于确定潜在诉讼的适当被告或获取申诉所需的信息。

开曼群岛大法院在 Northeast Securities Co Ltd v Tricor Services (Cayman Islands) Limited and Another (NE Securities)[5] 一案中阐明了授予 NPO 的相关要求:

1. 过失必须实际上或理论上由最终的过失责任人所犯下。要确立过失行为,「申请人必须证明某些可得的济助可商榷地存在,例如诉讼或法律行动,或Ramilos 案表述的「其他合法的补救方法」。因为 NPO不能没有明确目的,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申诉的最终过失行为的性质足以赋予其发起诉法律行动的理由或获得其他补救的权利,他所寻求的信息提供即不具合法目的。」[6]

2. 对最终的过失责任者发起法律行动的必要性。NPO是否「必要」的问题,「必须参照所寻求的主要目的加以适当考虑。[7] 此外,「必要性」的基本原则是,申请人必须没有其他「直接或可行的任何手段来查明 」信息,而这些信息对其能否就已证实或涉嫌的过失行为寻求济助至关重要。[8]

3. NPO申请所针对的人必须 (a) 与过失行为有关,从而促进过失行为的发生;且 (b) 有能力或可能有能力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使最终的过失责任人被起诉。尽管证明被寻求披露信息的一方的参与或其参与程度的门槛不高,但仍是一个重要的条件。[9]

NPO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可以帮助申请人取得保管于开曼群岛、在海外向最终的过失责任人发起申诉时所需的关键信息,而申请人很难透过其他方式取得这些信息。

清盘

如果债务人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明,选择清盘可能更为合适,因为清盘人拥有广泛的权力来调查公司事务,确保、变现和分配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尽管如此,清盘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补救措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有因债务人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最终分配中享有优先权而导致债务无法收回的风险。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一概以英语原文为准。如拟阅读英语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1] CICA 第55A节
[2] CICA 第44(2)节
[3] Re Unicorn Holdings Ltd (Unreported 21 November 2022) 第[41]段
[4] [1974] AC 133
[5] (unreported 3 April 2023) 第 [4]段
[6] Essar v Arcelormittal[2021] CICA J0503-1第 [36]段
[7] Discover Investment Company v Vietnam Holding Asset Management Ltd & Another [ 2018 (2) CILR 424] 第[26]段
[8] 同上第[36]段,开曼大法院于Hangzhou Lingqin Investment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imited Partnership) v (1) Harneys Liquidation Services (Cayman) Ltd (2) Harneys Fiduciary (Cayman) Ltd (Unreported 7 June 2022) 第[31]段亦有引用
[9] NE Securities 第[8]段

地点

香港, 开曼群岛

法律服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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