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院确认,可就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离散投资组合运用重组主任制度

已发表: 2024年2月1日

开曼群岛实施重组主任(重组主任)制度后,开曼大法院在颁下寥寥可数的裁决中的其中一项,确定可就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部份(而非全部)投资组合,运用新的法定条文委任重组主任。


2022年8月,经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生效,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给公司引入了高效重组公司事务的新途径。Appleby毅柏早前曾发布有关重组主任制度特点的概览(请点击此处),以及其与既有临时清盘制度的对照(请点击此处)。

重组主任制度自实施以来,付诸应用的次数可谓屈指可数。截至2024年1月,申请委任重组主任的呈请仅有六宗 1,当中仅有三宗以委任重组主任作结。2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Holt Fund SPC案,于2024年1月26日颁发裁决),法院裁定,若整体而言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不是无偿债能力的,可就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某些(但非全部)投资组合委任重组主任。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一种公司结构形式,单一法定实体之下可设有数个独立的投资组合,这些独立投资组合拥有各自的资产和负债,具有于清盘时受到认可的剥离性。关于构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以及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如何作为工具公司应用于不同场景,请点击此处收听Appleby毅柏播客收录的详细内容。传统上,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一直是保险板块和投资基金板块的热选结构。

言归重组主任制度,《公司法》第91B条就两项涉及委任重组主任的测试订立了规定:(1) 公司已经或可能无能力偿还债项;及 (2) 公司拟向债权人提出债务妥协或安排。于Holt Fund一案,第一项测试带来的法律问题成为了该案裁决的焦点,即:就行使法院委任重组主任的司法管辖权而言,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的破产,能否归究于其所属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法院原先对于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的破产是否导致其所属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亦被视作无力偿债有所保留,但最终还是信纳此结论已经符合法定测试的要求,因为之前已有不止一项关于委任清盘人的权威性裁决可依,该等裁决的理据正是,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某些(而非全部)独立投资组合符合无偿债能力的法定测试。法院总结,由于「就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而言,基于无偿债能力因由,本法院拥有把其所属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清盘的司法管辖权」,并表示「可就该类公司的某些而非全部的独立投资组合委任重组主任

法院对Holt Fund一案的裁决凸显了重组主任制度的灵活性和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结构的灵活性。除非有人觉得真诚善意的重组不比清盘来得理想,否则Holt Fund案的务实性和商业性是值得一赞的。

然而,必须留意的是,考虑到三种互相冲突的制度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清盘和委任重组主任彼此之间的互动存在着困难,当时无人对Holt Fund案的裁决提出反对。故此,相关分析仍带有一些法律上和实际上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Holt Fund案的裁决与上诉法院就ABC Company (SPC)J and Company Limited [2012 (1) CILR 300]一案的裁决难以协调。Holt Fund案的法官表示,上诉法院对能否把个别独立投资组合清盘并无表明看法,原因是该案的呈请人已经接受这是不可能的事(见早前判案书第[34]段纪录的内容)。的确,在Re Virginia Solution SPC(未作报导,2022年2月10日,Ramsey-Hale首席法官)一案,首席法官指出,ABC Company支持「不可能把一家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个别投资组合清盘」(判案书第[16]段)的主张。鉴于重组主任制度的闸门条款(第91A条)订明该条文原则上适用于「任何须予清盘的公司」,这当中存在着矛盾。主流观点认为独立投资组合不是一家公司,因此不能被颁令清盘(由于其剥离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Holt Fund案也可能存在实际层面的问题。现时尚不清楚,当个别独立投资组合已经委任重组主任时,重组主任制度的法定延期偿付能否让除此以外仍有偿债能力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免遭申索。按照字面理解,情况似乎是这样。法规规定,「除却刑事法律程序外,不应针对公司进行或展开任何起诉、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见第91G条,划有底线的强调部份为作者另加)

同时,目前也不清楚,重组主任可否要求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抽出其本身的一般资产,作为扩大可用于重组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的一部分。第221(1)(a)(ii)条规定,当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足抵偿其负债时,准许对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一般资产进行追讨(除非公司章程订明禁止,或此举会使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违反监管性规定的资本要求,则作别论)。假如债权人没有机会寻求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将本身的资产贡献出来,将会令人质疑,总体上重组的收益是否真的比清盘更为理想。

基于上述各项理由,我们预计Holt Fund 不会是争讼这个法律问题的最后一宗案件。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一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由香港及上海管理合伙人布泰玮(David Bulley),香港合伙人裴乐娜(Lorinda Peasland),香港顾问律师朴棣闵Damon Booth ),开曼合伙人香港顾问律师 卢蔼蝶Ida Nylund),开曼合伙人Sebastian Said 开曼合伙人Andrew Jackson律师Will Porter编写),请点击阅读详情

分享
更多前沿观察
Appleby-Website-Dispute-Resolution-Practice
2025年12月30日

开曼群岛争议解决问答指南2025

在国际商业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了解开曼群岛的民事司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全球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开曼不仅以其稳定的法律环境吸引着众多投资者和企业,其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本文将首先介绍开曼群岛民事法院系统的结构、法官的角色、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以及诉前考量,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重要司法管辖区的基础架构。

Appleby-Website-Insolvency-and-Restructuring
2025年11月18日

香港法院拒发禁诉令叫停开曼清盘程序,上诉庭留出争辩空间

香港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在海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一案中的裁决是近期探讨仲裁与清盘程序关系的重要新判例。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项“新颖且有趣”的禁诉令申请,试图阻止开曼群岛的清盘程序以支持仲裁机制,但最终未获法院接纳。本文将分析这两项判决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

Appleby-Website-Dispute-Resolution-Practice
2025年10月28日

开曼群岛公司优先股股东的回购权

本文概述了当开曼群岛公司的优先股股东考虑行使回购权时所面临的关键法律问题。

M&A
2025年2月25日

开曼群岛短式公司合并是一个漏洞吗?

開曼群島《公司法》(2025年修訂版)(“公司法”)第238条规定,赋予反对合并的股东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合并公司需根据司法裁定的公平价值支付反对合并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以代替合并公司提供的合并对价。

Appleby-Website-Banking-and-Financial-Services
2025年2月24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法律的最新动态

设立或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的实体在亚洲的使用频率较高。自2025年伊始,这些司法辖区的一系列立法和监管变化将生效,许多客户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了解这些变化,并在未来的战略、合规和财务考虑中予以反映。本文将重点介绍其中与亚洲客户最为相关的一些变化。

040-1905x1400
2025年2月7日

不容回头:投资者被要求按当前股价出售股份

在一起涉及不当行使强制赎回权以稀释和剥夺大股东权利的案件中,开曼群岛大法院认为,股份收购令是公司清盘的替代方案,而投资者拒绝接受涉案公司早前提出的一份关于以公允价值购买股权的提案,因此,法院若裁定将估值日期定于早于股份收购令的签发日期将有失公平。

029
2024年12月24日

有关涉及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不良行为的争议

私募股权管理人在开曼群岛使用豁免有限合伙的架构将其封闭式基金设在开曼群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税务效率,以及在立法干预最少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灵活地定义基金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当需要重组这些基金或将其清盘时,由于这些合伙企业架构的新颖性质,往往会出现复杂情况。最近开曼群岛的原诉庭和上诉判决已经明确了这些合伙企业的清盘和重组方式。本文总结了这些判决,并就投资者在投资于这些架构时如何能够最好地保护自己提供了一些实用要点。

035
2024年10月2日

公司資訊查册导览:开曼群岛注册公司股东与债权人指南

公司股东寻求公司事务信息是很常见的。此外,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往往缺乏有关公司及其财务状况的信息,这使他们难以评估可用资产、其他债权人的存在情况以及启动程序的可行性。本文旨在概述开曼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

Appleby-Website-Insurance-and-Reinsurance
2024年7月22日

开曼群岛:开曼群岛缘何成为自保保险公司从业的热门地

开曼群岛的自保险专家Jacob MacAdam和Menelik Miller讨论了是什么使开曼群岛成为自保保险公司炙手可热的从业地点,以及Appleby如何帮助客户在该辖区建立和发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