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红一般是指公司向股东支付或转让现金、股票、实物资产或实物产品。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公司法》,经修订)第56条,公司向成员(股东)的分红被定义为:

  • 将公司股份以外的资产直接或间接转让给该成员或使其受益;或
  • 因股东持有股份或非股东成员的分红权利而对某一成员或为该成员的利益而招致的债务,不论是以购买资产的方式,还是以购买、赎回或另行收购股份、转让债务等方式,其中包括股息。

什么是分红,以及何时回购或赎回也视为一种分红?

分红的定义比较宽泛,目前还没有过多规定。考虑到定义的广泛性,因此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分布的构成,但最常见的其中两种分红方式如下:

  • 股息(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及
  • 公司购买、赎回或回购股份。

根据《公司法》,这种分红形式不包括股份赎回时所依据的权利非因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公司行动而获得,例如:

  • 赎回并非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2条(根据股东的选择进行赎回)规定所做出的选择;
  •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强制赎回少数股份;
  • 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异议股东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购买、赎回或另行收购股份;或
  •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方式是《公司法》第59(1A)条规定的退还方式。

在企业重组和有偿付能力重组的背景下,将子公司的股份或该子公司的资产转让给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母公司股东,即被归类为分红。

在融资方面,上游担保或提供资产担保也可视为分红。

在股东保护的背景下,如果分红的公司资产价值超过50%,并且处置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则可适用《公司法》第175条。因此,股东明确同意该分红,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另行规定了此类股东同意的要求。

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在遵循公司的大纲和章程的前提下,《公司法》第34条项下的默认立场,是公司的股份赋予持有人在股东会议上一票的权利、按照《公司法》支付的任何股息的同等份额的权利,以及在分红公司的盈余资产时享有同等份额的权利。

公司可以在其大纲和章程中否定、修改或增加这些权利,这使公司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创造和设计适合当事方商业需要的股东类别权利,包括在分红方面。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以不授予分红权力,也可授予优先分红权利,和/或限制股东参与公司某些资产的分红。为了方便公司进行分红,其还可以对分红和程序要求设定各种限制。这些选择在设计有偿付能力重组时十分有用。

进行分红有什么要求?偿付能力测试

根据公司的大纲和章程,董事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和任何金额授权分红,只要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公司在分红后即可通过资产负债表偿付能力测试(公司资产的价值超过其负债)和现金流偿付能力测试(公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的大纲和章程可能包含针对偿付能力测试的其他要求,但不能损害该测试,因为该测试是最低标准。

董事在授权分红时,应顾及其董事的职责,并考虑其通过偿付能力测试所依据的财务资料来源。批准分红的董事决议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表明董事有合理理由确信已通过偿付能力测试。

分红的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下并没有资本供给规则。股东就已发行股份所获得的对价,并未在营运资金与股份溢价或股份盈余账之间作出分红。然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所给于的灵活空间,允许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创始人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保留股份溢价/营运资本分红(在大纲和章程中予以载明)。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选择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入额外资本(作为股权),而不向该股东发行额外股份。尽管(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但大纲和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无需将该等额外出资分红至股份溢价或营运资本,但根据会计惯例和财务记录,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盈余,因此可用于分红。

偿付能力测试方法不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证明任何形式的可分红储备,也不要求公司从盈余中进行分红。实际上,这使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能够从收入或资本账户中进行分红支付。

分红收回

如果英属维尔京公司准备分红却没有立即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将被视为未获授权,因此这笔分红可能会被公司收回。然而,根据《公司法》第58(1)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可收回分红:如接收股东本着真诚的态度接受了分红,且并不知晓未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测试声明有效的前提下更改了其立场;以及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分红会有失公允。

如果无法从股东处收回分红,则董事需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少量分红后通过了偿付能力测试,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允许股东保留该少量分红金额,也可指示董事负担该少量分红金额与实际分红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股息豁免或支付指示

在多层公司集团结构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股息是通过中间集团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转移至最终母公司。与其让每个英属维尔京群岛中间控股公司接收股息,并自行选派和支付股息,不如让这些公司放弃享有的这些股息权利,或者指示将股息支付给最终母公司。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相应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应记录并通过决议的方式批准有关股息代理收款人的任何此类弃权或指示,并且此类决议应阐明和批准偿付能力测试。

集团内部融资和重组(“业务下移”)背景下的分红

根据《公司法》、其大纲和章程中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一般法律中的任何相反规定,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具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或达成任何交易的充分能力和权力。无论企业利益如何,这种充分能力和权力均适用。许多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大纲和章程均规定,公司可以为其母公司或附属实体的最佳利益行事,即使这些行为可能不符合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最佳利益。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能够通过提供附属贷款和担保以及提供抵押物,为其母公司或附属实体提供财务援助。

《公司法》第56条对分红的定义包括就股东持有的股份向股东承担债务或为股东的利益而承担债务。如果该债务(包括就该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物)涉及该公司通过从其股东处收购其股份的方式,回购、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即分红公司且由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发起分红)的该等股份,则该企业行为即被视为一种分红。

根据其大纲和章程规定,并通过偿付能力测试且征得股东同意的前提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以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回购其股份。根据大纲和章程规定,这些股份可被注销,也可作为库存股重新发行,但需遵循特定限制。

因此,这些集团内部融资分红和股份回购是利用分红实现“业务下移”(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转移至其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集团内部重组。

“业务上移”重组背景下的分红

《公司法》第56条对分红的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转让资产,而不是公司自有股份。因此,包括发行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股份在内的股息并不构成分红,因此不受偿付能力测试的约束。

在集团内部重组的背景下,如果分红包括资产(包括其他下游子公司的所有股份)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的业务向上分红给其股东/母公司,即是一种实现“业务上移”(即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转移至其母公司)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这种形式的集团内部重组。

税务效率和考量因素

一般情况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所有股息、其他分红及其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实现的资本收益均免税。如拟进行的交易涉及转让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土地权益,或涉及转让英属维尔京群岛土地拥有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则该等税务豁免不适用。

在考虑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东进行分红时,必须在股东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征得税务建议,以明确该司法管辖区对所收分红的税务处理。

结束语

分红,包括支付或转让股息,通常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中相对次要的重要领域。然而,这是一个可能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其股东、子公司及其董事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领域。此外,分红是实现重组的有效公司机制。

未能确保遵守《公司法》有关偿付能力测试和其他法律方面的要求的,可能会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及其集团实体造成严重影响。

上述内容简要介绍了《公司法》下的分红情况。请注意,本文确实包含了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原立法注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信息。

有关分红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中译本仅供参考之便,一切概以英文原文为准。如拟阅览英文原文本(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管理合伙人Jeffrey Kirk 和顾问律师 Brittany Cummings 编备),请点击此处阅览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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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包含的信息既不构成法律建议,也无意构成法律建议。本文中列出的所有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与Appleby (BVI) Limited的本文作者联系。

[1]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2023 年第四季度统计公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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