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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短式公司合并是一个漏洞吗?
開曼群島《公司法》(2025年修訂版)(“公司法”)第238条规定,赋予反对合并的股东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合并公司需根据司法裁定的公平价值支付反对合并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以代替合并公司提供的合并对价。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法律的最新动态
设立或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的实体在亚洲的使用频率较高。自2025年伊始,这些司法辖区的一系列立法和监管变化将生效,许多客户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了解这些变化,并在未来的战略、合规和财务考虑中予以反映。本文将重点介绍其中与亚洲客户最为相关的一些变化。
不容回头:投资者被要求按当前股价出售股份
在一起涉及不当行使强制赎回权以稀释和剥夺大股东权利的案件中,开曼群岛大法院认为,股份收购令是公司清盘的替代方案,而投资者拒绝接受涉案公司早前提出的一份关于以公允价值购买股权的提案,因此,法院若裁定将估值日期定于早于股份收购令的签发日期将有失公平。
开曼群岛基金应遵守实益所有权制度的新措施
所有开曼群岛的基金(信托结构除外)须按要求识别和记录投资者的相关“必要资料” (具体见下文),并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法案》(以下简称“《透明法案》”)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提交该等资料。必要资料需要保持更新,并可能提交给开曼群岛和英国的相关政府机构,但暂时不会对外完全公开。
百慕达:确保监管合规
监管合规愈益成为在百慕达营商的一个重要部分。尽管反洗钱(AML)、反恐筹资(ATF)和全球金融制裁已成为监管重点,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实质规定的实施、全球最低税率的引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的即将全面落实,监管合规环境也变得日趋严峻。
驾驭财富保值与增值: 吴理察德的见解
Appleby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吴理察德 (Richard Grasby) 在《Hubbis私人客户洞察—2024年年终回顾》中提及了他对超高净值客户(UHNW)不断变化的优先事项清单的看法。从应对地缘政治风险和财富保值,到利用创新的金融中心和探索新的增长机会,他强调了战略性、前瞻性咨询的重要性。吴理察德还强调了透明度、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的价值,以及下一代领导者在塑造家族治理和继任计划中日益重要的作用。
香港上诉庭首次审理“维好协议”的可执行性
2024年5月10日,香港上诉庭对诺熙资本有限公司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一案(CACV 184/2023)作出判决。1这是上诉庭首次审理“维好协议”的可执行性,虽然自2017年1月以来维好协议的使用有所下降,但其在某些类型的贷款中的普遍存在使得该判决变得十分重要。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分红-从股息到重组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IFC)之一,在全球拥有超过36万家活跃公司[1],制定了灵活的、商业的且具有创新性的公司法制度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一个重要实践组成部分和机制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进行的分红,特别是在结构化交易中使用分红机制。
基金-遵守开曼群岛新公司治理规则的方式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去年针对其所有监管实体,发布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则(《规则》),该等《规则》自2023年10月14日起生效。该《规则》适用于在金管局注册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本刊物概述了《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探讨了开曼基金为确保遵守《规则》而提供的一些选择。
百慕达网络安全法转型正在顺利进行
2024年已接近尾声,今年百慕达的IT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已经发生了变革。 所有这些变革仍延续了百慕达IT和网络法改革的最新强劲趋势。
有关涉及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不良行为的争议
私募股权管理人在开曼群岛使用豁免有限合伙的架构将其封闭式基金设在开曼群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税务效率,以及在立法干预最少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灵活地定义基金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当需要重组这些基金或将其清盘时,由于这些合伙企业架构的新颖性质,往往会出现复杂情况。最近开曼群岛的原诉庭和上诉判决已经明确了这些合伙企业的清盘和重组方式。本文总结了这些判决,并就投资者在投资于这些架构时如何能够最好地保护自己提供了一些实用要点。
公司資訊查册导览:开曼群岛注册公司股东与债权人指南
公司股东寻求公司事务信息是很常见的。此外,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往往缺乏有关公司及其财务状况的信息,这使他们难以评估可用资产、其他债权人的存在情况以及启动程序的可行性。本文旨在概述开曼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