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根据

倘受规管金融服务提供者已经或正在干犯违反《2022年金融管理局(行政罚款)规例》(Monetary Authority (Administrative Fines) Regulations 2022)所界定「订明条文」的监管规定,开曼金管局有权对受规管金融服务提供者施加罚款或采取监管性行动。很多金融服务法例和开曼金管局法则均有载列订明条文。尽管订明条文并无清晰地提及「指引说明」,但有部份的订明条文有提述开曼金管局公布的指引。这是表示,即使指引说明没有法律条文的效力,惟从监管上的合规角度而言,仍该重视该些订明条文。

受规管实体的网络安全法则和指引说明

经更新的网络安全法则及指引说明(网络安全措施)旨在扩大涵盖范围,以包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已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经修订)登记的人士(已登记人士)。

经修订的版本有助厘清,根据《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经修订)(《共同基金法》)登记的基金中所涵盖的现存豁免,也会适用于根据《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Act)(经修订)(《私募基金法》)登记的基金。

网络安全措施要求受规管实体需要订立有效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治理及风险管理架构。受规管实体必须把网络安全措施纳入其治理及风险管理架构,因为开曼金管局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作为核查证据部分之一。据本所了解,开曼金管局的某些核查已指出了一公司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治理及风险管理未达开曼金管局预期标准的地方。

犹如其他监管机构一样,开曼金管局明白,受规管实体在避开网络罪犯的各种攻击时持续面对的困难。因此,近年开曼金管局加强了對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相关风险的监管。受规管实体必须确保,它们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政策和措施符合网络安全措施的规定,特别是实体把其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术工作外包予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或内部外包予在其自身集团。

关于纪录的性质、可存取性和保留的指引说明(纪录保留指引)

对纪录保留指引作出的更新相对上是较轻微的,主要是厘清了适用于全部受规管实体的规定(包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已登记人士)。纪录保留指引载列开曼金管局对保留全部相关文件和纪录(例如:属规管性质的往来通信、公司文件)的最低要求。开曼金管局要求受规管实体具有已清晰地界定的纪录管理系统。

纪录保留指引与打击洗钱法规和相关的打击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指引附注之间有些内容重复。受规管实体於每年检讨和更新(如需要)其打击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的政策和措施的同时,也应考虑纪录保留指引,以确保所有规定符合要求。

开曼金管局受规管基金的公司治理指引说明

这项公司治理指引载列开曼金管局对受规管基金的营运商的最低要求,以确保基金有效营运,并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这项指引的主要变动,是把指引的范围扩大涵盖根据《私募基金法》登记的基金。

在之前颁布指引中指述的「监管机构」(“Governing Body”)一词,现已由「营运商」(“Operator”)一词取代,乃指该等需对受规管基金的治理负有主要责任的个体,例如:董事会(如属公司而言)及普通合伙人(如属合伙企业而言)。

经修订指引包括涉及下列内容的新订条文:

营运商的组成指引并无载列建议的最低规模限度,惟营运商应具备多元化的专业技能、背景、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整体上具备足够专业才能水平达致营运商级别。

召开会议 营运商应根据受监管基金的性质、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尽可能频繁地召开会议,以有效、审慎地履行其职责。在任何情况下,营运商应每年开会最少两次。

服务提供者营运商应对任何拟议的服务提供者采取按规定的尽职调查措施,并在委任后应负责时常监督服务提供者的表现,包括其对适用法律等的合规情况。

利益冲突营运商必须制定一份书面利益冲突政策,反映受规管基金业务营运的规模、复杂度、结构、业务性质,以及风险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这项书面利益冲突政策可能会被编入基金的组织文件、发售文件或推广材料。又或者可被编订作为单独的书面利益冲突政策。

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本所的监管事务团队注意到客户为确保其规管政策和措施符合开曼金管局要求,对有关咨询和协助的需求有所增加。本所针对客户要执行的开曼金管局要求进行定期性的差距分析。贵司如需专业协助,欢迎联系本所。

本信息仅供一般信息用途,并不拟构成专业法律谘询意见。如需具体的监管事务法律意见,请联系本所监管事务团队的任何成员。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一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 (由开曼群岛合伙人Simon Raftopoulos、顾问律师Menelik Miller ,及高级律师Miriam Smyth编写),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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