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业务活动
继咨询结束后,开曼金管局公布其对外包业务活动的经修订指引说明以及反馈声明,连同载有对于开曼金管局在本指引说明所用方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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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规管实体的意义 | 开曼金管局一直强调,对所有受规管活动(无论外包与否)的有效监督的责任和问责性,最终应由受规管实体的监管机关和高管承担。 鉴于外包业务活动是开曼金管局及其他国际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焦点,受规管实体在委聘任何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当时刻援引指引说明的规定。 |
公司治理法则
开曼金管局就公司治理的新订法则(《公司治理法則》)自公布日期起计的六个月生效(即:2023年10月14日)。《公司治理法則》也适用于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因此《公司治理法則》应与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之公司治理的指引说明一并阅读。指引说明所作的主要改动是将私募基金纳入指引说明内关于公司治理的范围,而此前只适用于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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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规管实体的意义 | 《公司治理法则》寻求处理被辨识出来的公司治理缺失,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及受规管实体的治理结构,以按比例和适当灵活的方式执行。 从执行角度而言,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监管法》第VIA部赋权开曼金管局,可就着违反现时载于《2022年金融监管(行政罚款)法规》(Monetary Authority (Administrative Fines) Regulations 2022)附表1(订明的条文及违规类别)(现时载有多条开曼金管局公布的法则,例如:内部监管法则等)的某些法则,对受开曼金管局规管的实体和个人,施加行政性质的罚款。 |
内部控制法则及指引说明
开曼金管局关于内部控制的法则及指引说明于2023年10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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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规管实体的意义 | 最近几个月,开曼金管局反馈,部分受规管实体没有落实有效的内部控制辨识其反洗钱 — 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合规方案的缺失,以及确保对反洗钱 — 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架构设立足够的监督,从而确保其合规。此外,开曼金管局希望受规管实体设有相应的程序监督向服务供应商外包的业务活动,特别是受规管实体在提供反洗钱主任方面。 我们建议,受规管实体与其董事会/监管机关商议他们的内部控制事宜,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以确保落实健全而适当的治理和控制安排。此外,受规管实体应当预期这个领域是开曼金管局的重点监管范围(特别是在开曼金管局的查核过程中)。相应地,这也需要董事会层面的重点关注,并且在日后被纳入实体的监管与合规计划中。 |
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本所的监管事务团队注意到,客户寻求确保其监管政策和程序符合开曼金管局在相关指引说明所载的期望及在相关法则所列的监管规定,并为此增加在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与协助。本所针对受规管实体落实执行开曼金管局相关规定的情况,会进行定期性的差距分析。
本信息仅供一般信息用途,并不拟构成专业法律谘询意见。如需具体的监管事务法律意见,请联系本所监管事务团队的任何成员。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 (由开曼群岛合伙人Simon Raftopoulos、顾问律师Menelik Miller ,及高级律师Miriam Smyth编写),请点击阅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