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呈交文件的主要变动包括:
- 减少新上市申请人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将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须就其行动取得必要授权及同意的责任编入《上市规则》;并废除若干须呈交的文件的不必要的签署及核证规定;以及
- 除《上市规则》另有指明或联交所另有要求外,向联交所提交文件必须全部以电子方式进行。例如,联交所将设立一个全新的网上平台,作为上市科与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进行双向沟通的指定渠道,并利用该平台以电子方式向上市科提交所有文件及电子表格。
此外,联交所会就将联交所批准招股章程登记的程序数码化,进一步联系香港公司注册处,预期于适当时候会向市场发出最终安排的指引。
有关强制规定上市发行人于上市后须以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的主要变动包括:
- 除非证券持有人有要求索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强制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容许的范围内容许的范围内,透过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及
- 在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上市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容许的范围内容许的范围内,容许发行人透过股东默示同意机制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以便简化发布公司通讯的流程,亦有助上市发行人节省印刷及邮递成本。
本所建议,现有上市发行人和新上市发行人检视其组织章程文件,及(如有需要)咨询其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定该等文件属否载有禁止或限制向其股东或其他证券持有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条文,从而作出符合于相关的《上市规则》建议修订的适当修订。
Appleby毅柏香港资本市场团队在支持离岸公司方面,累积深厚丰富经验,备受市场高度认许,范畴涵盖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众多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权与债务证券的首次公开发售、介绍、配售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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