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3年10月4日,开曼群岛大法院Doyle法官在关于Aubit International(未经报道,FSD 240 of 2023 (DDJ),2023年10月4日)一案中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版)第 91B 条任命重组官的呈请书。这是开曼大法院继关于Oriente Group Limited(未经报道,FSD 231 of 2022,2022年12月8日)一案后,提供了关于新重组官制度司法指导的第二个案件。
Aubit International(该公司)是一家投资经理,其在Ardu Prime Investments SA(Ardu Prime)持有的经纪账户中遭受重大损失。在Ardu Prime拒绝释放其经纪账户中持有的约6040万美元的法定货币和加密货币中的任何一项后,该公司寻求任命重组官,理由是:(1)根据该法案第93条,它已经无力偿债;(2)拟向债权人提交双方同意的重组计划。
关于其提出重组计划的意图,公司承认:
公司的重组是非典型的,因为它需要分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行:首先是资产和信息收集阶段,以便能够制定恢复或重组计划的条款,然后是更典型的重组阶段,一旦知道公司的确切的财务状况及其潜在的资产回收。
该公司提交的呈请书和证据也显示,该公司任命重组官的主要动机源于其担心与Ardu Prime有关的关键人物被判犯有欺诈罪,因此,就该人士与Ardu Prime的牵连产生了“对重组官(作为独立的破产从业人员和法院官员)的迫切需求,以便重组官能就该公司在Ardu Prime的经纪账户有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法证调查,并向法庭报告其关于被定罪欺诈者的任何参与、活动或交易的调查结果”。
Doyle法官驳回了呈请书,基于以下原因:1
- 由于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有合理成功前景的理性重组建议,因此并未满足法定先决条件。就其重组建议,该公司提供了“极为”有限的信息,其仅指出,““该公司”提议把其置于开曼法院的重组制度之下,并由致同在开曼和希腊的团队担任重组官”但除此之外缺乏细节,这导致Doyle法官得出“如果我被留下来享用[没有细节]“非常[初步的]计划大纲”,那么坦率地说,我可能会被饿死”的结论。”
- 该公司并未确认其财务状况。直至完成那一步,该公司并不会有任何实际的意图在不久的将来提出合理的重组计划。
- 虽然债权人存入了出庭通知书以支持该呈请,他们的意见并不重要,因为法定先决条件尚未满足。
- 以继续法证调查、启动法律程序并获取资产、文件和信息,并增加公司管理层的尊重和可信度为由任命重组官并没有正确使用重组制度。
此判决与关于 Oriente一案提供了有用的对比,在关于 Oriente案中,基于约 46% 的债权人(按价值计算)表示支持拟议的重组,尽管未有一个制定的重组计划,公司被任命了重组官。但是,在该案中,拟议重组的“大致参数”已被“勾画出来”,而且该案的重组计划与本案的相比,有更多的细节。加上,在关于 Oriente案中,该案的呈请人能够说服法庭信纳重组将为无担保债权人带来比传统清盘有更好的回报,但在本案中,该公司甚至未能向法庭提供其财务状况。
尽管该法案第91B条仅要求呈请人展现其“向债权人提出妥协或安排的打算”,前述的两个案件均提议呈请人需要向法庭提供其拟议重组计划的细节,就算只是以大纲的形式,以便证明其意图是现实、真实并有充分理由持有的。正如Doyle法官所指出,“法庭无需被提供已经完全成长的植物,但是那种子必须足够展现植物能够在不久后长成果实。“2
在我们较早的一份刊物“未来的乐趣和游戏?新的开曼重组官制度可能存在滥用行为(Fun And Games Ahead? Possible Abuses Of The New Cayman Restructuring Officer Regime)”,我们就债务人滥用重组官制度的时机可能已经成熟表达了一些担忧,特别是那些希望利用提交呈请书后便会自动法定暂停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人。的确,就自动暂停其他法律程序,如Kawaley法官在关于 Oriente案中表示 “与之前出于重组为目的而提出清盘申请的补救措施相比,[自动暂停其他法律程序]为提出重组呈请的呈请公司提供了更大程度的保护。”3 然而,Doyle法官在判词的旁论提供了大法院令人欢迎的确认,即其对该政权的潜在滥用行为仍然觉察的。
必须非常谨慎地确保最近实行的重组官制度不会被滥用,它只能用于适当的目的。就其正确目的的线索就在名称中,它旨在提供一种制度,据此可任命代重组官以促进和完成财务重组。此制度的目的并非用作任命重组官负责恢复公司的资产、数据、文件和记录(如果需要启动法律诉讼),并对公司事务进行法证调查。企图以这种方式滥用此制度有可能会损害其名誉,并对新政策的国际信誉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重组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仅为了法定暂停其他法律程序,为公司管理层增加信誉和尊重。
话虽如此,关于 Oriente案及关于Aubit International案是相对简单明了的决定。基于大法院在决定是否任命重组官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酌情权,包括参考Doyle 法官在其判决书第[126]段中列出的二十五项原则清单,在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呈请结果可能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就该制度潜在的滥用问题,该等模棱两可的案件很可能提供最大的[参考]范围。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一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 (由开曼群岛合伙人Tony Heaver-Wren、Yuan Wen律师编写),请点击阅读详情,或随时与我们的亚洲团队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