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
郑楚霖(Chris Cheng)是Appleby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企业法律事务部合伙人,並主管香港办事处资本市场事务组。郑律师拥有20多年的离岸和在岸经验,此前曾任职香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专攻资本市场交易。
郑律师在资本市场领域累积深厚实质经验,尤其擅长私人及公开债务及股权发售、私募股权、兼并与收购,私有化,以及银行融资及其它企业和商业法律相关的交易。客户涵盖百慕达、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很多均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另外也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客户。
郑律师为百慕达注册大律师及香港的注册外地律师,并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认许律师。
郑律师通晓英语、粤语和普通话。
相关经验
郑律师近期曾代表客户的项目包括:
美國上市項目
- 就牛大人集团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约 800 万美元,出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就BeLive Holdings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约 1,080 万美元,出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就Primega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约 700 万美元,出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就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约 928 万美元,出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就J-Long Group Limited 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募款总额约 700 万美元,出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就Alpha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约 700 万美元,出任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
- 就烯石电动汽车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4,695,653 股美国存托股票,总募集资金约 1,170 万美元,出任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香港上市項目
- 出任宜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全球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8,580万港元。
- 出任泓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股份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25亿港元。
- 出任泛远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股份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26亿港元。
- 出任华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全球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3亿港元。
- 出任怡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股份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3056亿港元。
- 出任中天建设(湖南)集团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全球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416亿港元。
- 出任正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股份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36亿港元。
- 出任GC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股份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25亿港元。
- 出任伟立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股份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1.26亿港元。
- 出任美因基因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全球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2.15 亿港元。
- 出任UJU HOLDING LIMITED的开曼群岛律师,参与其透过全球发售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项目,项目净额约 8.04 亿港元。
资本市场交易
- 就鲁门特姆控股公司藉合并方式以代价7.5亿美元(可作若干调整)收购云晖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云晖科技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
- 出任中国美东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就其子公司 Sail Vantage Limited 发行本金总额为 27.5 亿港元、于 2027 年到期的零息担保可转换债券提供法律服务。
- 出任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就其发行 3.5 亿美元、年息 5.75%、2027 年到期的优先票据提供法律服务。票据发行所得净收益将用于为其部分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
私有化
- 出任堡狮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百慕达法律顾问,就非凡领越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公司,股票代号为 933,是堡狮龙的主要股东)透过百慕达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对堡狮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私有化。该计划规定,每位计划股东每注销五股计划股份,即有权获得一股非凡领越有限公司股份。
- 就海蓝控股有限公司成功进行私有化担任开曼法律顾问。禹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嘉(国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旨在收购海蓝的全部已发行股份。该强制收购的总代价约为2.395亿港元。
- 出任神州数字新金融科技集团开曼法律顾问,藉开曼法院批准的债务安排计划进行私有化。该计划让每名计划股份持有人可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以现金收取注销价 0.1港元,合共支付总额约逾2,100万港元。
- 出任卜蜂国际有限公司百慕达法律顾问,藉百慕达法院批准的债务安排计划进行私有化。该计划让每名计划股份持有人可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以现金收取注销价 1.15 港元,合共支付总额约达 70 亿港元。
- 出任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慕达法律顾问,参与其藉百慕达法院批准以协议安排方式由Longway Services Group Limited进行私有化的项目。该协议安排规定,每一协议安排股东享有权利,可就每股经注销的协议安排股份,以现金收取注销价3.06港元,合计付款总额接近17亿港元。
学历
- 香港大学
- 英国伦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