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
郑楚霖(Chris Cheng)是Appleby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企业法律事务部合伙人,并担任香港资本市场团队负责人。他拥有逾20年离岸及在岸法律执业经验,此前曾就职于一家专注于资本市场交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
他在资本市场领域经验丰富,专长于债务及股权的私募与公募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并购、私有化、银行融资以及其他公司及商事法律相关交易。其客户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其中许多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
他精通英语、粤语和普通话。
简历
郑楚霖(Chris Cheng)是Appleby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企业法律事务部合伙人,并担任香港资本市场团队负责人。他拥有逾20年离岸及在岸法律执业经验,此前曾就职于一家专注于资本市场交易的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
他在资本市场领域经验丰富,专长于债务及股权的私募与公募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并购、私有化、银行融资以及其他公司及商事法律相关交易。其客户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其中许多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
他精通英语、粤语和普通话。
重点业绩
美国IPO项目
- 担任智慧物流环球有限公司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500万美元。
- 担任牛大人集团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800万美元。
- 担任BeLive Holdings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080万美元。
- 担任Primega Group Holdings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700万美元。
- 担任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928万美元。
- 担任J-Long Group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700万美元。
- 担任Alpha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700万美元。
- 担任Graphex Group Limited就其首次公开发行4,695,653股美国存托股份(ADS)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170万美元。
香港IPO项目
- 担任宜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8,580万港元。
- 担任泓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5亿港元。
- 担任泛远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6亿港元。
- 担任华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3亿港元。
- 担任怡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3056亿港元。
- 担任中天建设(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416亿港元。
- 担任正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36亿港元。
- 担任 GC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5亿港元。
- 担任伟立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6亿港元。
- 担任美因基因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2.15亿港元。
- 担任 UJU Holding Limited 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8.04亿港元。
资本市场交易
- 担任云晖科技就Lumentum Holdings Inc.以约7.5亿美元对价(视若干调整而定)通过合并方式收购该公司事宜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顾问。
- 担任中国美东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就其子公司Sail Vantage Limited发行本金总额为27.5亿港元的零息有担保可转换债券(2027年到期)事宜的BVI及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担任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发行3.5亿美元、利率5.75%、2027年到期的高级票据事宜的开曼及BVI法律顾问。本次票据发行所得净收益将用于偿还其部分现有债务。
私有化项目
- 担任堡狮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其由非凡领越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开曼公司,股票代码:933,亦为堡狮龙的主要股东)通过经百慕大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百慕大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每注销五股计划股份,计划股东可获得一股非凡领股份。
- 担任海蓝控股有限公司就其由禹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嘉(国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私有化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强制收购的总对价约为2.39亿港元。
- 担任神州数字新金融科技集团就其通过经开曼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位计划股东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可获得0.10港元现金,总支付金额超过2,100万港元。
- 担任 C.P. Pokphand Co. Ltd. 就其通过经百慕大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百慕大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每位计划股东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可获得1.15港元现金,总支付金额接近70亿港元。
- 担任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其通过经百慕大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百慕大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每位计划股东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可获得3.06港元现金,总支付金额接近17亿港元。
重点业绩
美国IPO项目
- 担任智慧物流环球有限公司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500万美元。
- 担任牛大人集团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800万美元。
- 担任BeLive Holdings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080万美元。
- 担任Primega Group Holdings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700万美元。
- 担任Neo-Concept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928万美元。
- 担任J-Long Group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700万美元。
- 担任Alpha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就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事宜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700万美元。
- 担任Graphex Group Limited就其首次公开发行4,695,653股美国存托股份(ADS)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170万美元。
香港IPO项目
- 担任宜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8,580万港元。
- 担任泓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5亿港元。
- 担任泛远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6亿港元。
- 担任华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3亿港元。
- 担任怡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3056亿港元。
- 担任中天建设(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416亿港元。
- 担任正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36亿港元。
- 担任 GC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5亿港元。
- 担任伟立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1.26亿港元。
- 担任美因基因有限公司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2.15亿港元。
- 担任 UJU Holding Limited 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募集资金总额约8.04亿港元。
资本市场交易
- 担任云晖科技就Lumentum Holdings Inc.以约7.5亿美元对价(视若干调整而定)通过合并方式收购该公司事宜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顾问。
- 担任中国美东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就其子公司Sail Vantage Limited发行本金总额为27.5亿港元的零息有担保可转换债券(2027年到期)事宜的BVI及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 担任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发行3.5亿美元、利率5.75%、2027年到期的高级票据事宜的开曼及BVI法律顾问。本次票据发行所得净收益将用于偿还其部分现有债务。
私有化项目
- 担任堡狮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其由非凡领越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开曼公司,股票代码:933,亦为堡狮龙的主要股东)通过经百慕大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百慕大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每注销五股计划股份,计划股东可获得一股非凡领股份。
- 担任海蓝控股有限公司就其由禹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嘉(国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私有化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强制收购的总对价约为2.39亿港元。
- 担任神州数字新金融科技集团就其通过经开曼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开曼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位计划股东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可获得0.10港元现金,总支付金额超过2,100万港元。
- 担任 C.P. Pokphand Co. Ltd. 就其通过经百慕大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百慕大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每位计划股东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可获得1.15港元现金,总支付金额接近70亿港元。
- 担任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其通过经百慕大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事宜的百慕大法律顾问。根据该协议安排,每位计划股东就每股注销的计划股份可获得3.06港元现金,总支付金额接近17亿港元。
资质与教育背景
郑律师为百慕大注册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并获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
- 香港大学
- 英国伦敦大学
资质与教育背景
郑律师为百慕大注册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并获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
- 香港大学
- 英国伦敦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