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

2019年11月20日,开曼政府公布经济实质规定的经修订及加强后指引草案(版本3.0),以向业界进行咨询,当中包括就每一相关活动而言针对板块的指引。该指引草案反映迄今来自业界的意见回馈,并厘清了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及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订明日期)法规》(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Prescribed Dates) Regulations)的范围。现预期,该经修订指引现时会保持进行中的工作。一旦具备任何内容,我们会向大家报告任何进一步的最新消息。

开曼政府近期刊宪公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2020年修订本),当中反映连同其后作出的修订,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2018年法律》的检讨和整合。2020年的《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修改)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Amendment) Law)对《2020年修订本》作出修改,并于2020年2月12日生效,当中变更了通知规定,并对于根据本法律(经修订及修改,《经济实质法》)须提供和分享信息的规定作出更改。必须留意的其中一项主要修改,是对全部「实体」,而非仅对「相关实体」适用的若干《经济实质法》的通知规定。简言之,实体是指在开曼群岛登记总处进行注册的全部法人资格,而相关实体是指非属本地公司、投资基金的实体,或属于开曼群岛境外税务居民的实体。这项范围更广的通知规定,是一项重要变更,且预计于落实时,很多驻在开曼的实体会收到其开曼注册办事处服务提供人提出要求填写这方面的问卷。从2020开始,所有实体每年需要向税务信息局作出通知,其中包括有否进行相关活动,而如有的话,他们属否相关实体(如果声明表示属为进行任何相关活动的实体,却凭开曼群岛境外税务居民身分获豁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话,则需提供证明税务居住权的证据)。这项年度通知将会经由一个线上网站进行文件备案,并需要于实体的现有年度申报表进行备案前填妥。首次的备案于2020年3月31日前到期,惟实体没有作出其年度申报备案便不能取得良好存续证明书,因此这项文件备案有实际需要尽快作出。

进行任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并需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税务信息管理局)准备并呈交一份指明格式的报告,以供税务信息管理局决定,是否已符合经济实质测试。首份经济实质报告将于相关实体自201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计的财政年度终结的最后一天之后的十二个月到期。

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管理局(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国际税务管理局)于2019年10月9日公布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质规则》,并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更新(经更新,《规则》)。该《规则》给2019年1月1日生效的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法案》(The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经修改,《实质法案》)的法例规定作出详细说明和诠释。当《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修改)(第3号)法案》(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mendment) (No.3) Act)于2019年10月31日生效时,该等规则以其原本形式正式生效。

该《规则》严格依循2019年4月公布的田《经济实质守则》草案,惟存在若干明显差异,载列如下:

  1. 该《规则》澄清,已展开清盘程序的实体,于整个清盘程序过程中,仍须遵守其在《实质法案》下的责任;
  2. 该《规则》指明,「开支」(按规定须符合《实质法案》下的实质规定)乃仅指由相关活动产生的开支;
  3. 凭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税务居民身分获豁免《实质法案》规管范围的实体,将需向其注册代理人呈交其有否进行相关活动的信息,即使实体并无责任符合任何的经济实质测试;及
  4. 当国际税务管理局向实体提出如此特别要求时,实体亦只需呈交证明文件证据,作为其年度申报的部份。

现预期,与文件备案规定和呈交限期相关的进一步规例会于适当时候作出公布。申报制度规定,其以注册代理人身份代表每一企业和法律实体行事的注册代理人,需进入其根据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案》(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经修改)存置的数据库,根据2019年《实益拥有权安全系统(存备指定信息的时限)法规》(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ystem (Time Limit for Filing Prescribed Information) Regulations)规定,把指定信息输入数据库。至于没有声称属为经济实质体制规管范围之外的,且在某财政期间有从事任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则应在该相关财政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把信息输入数据库,该指定信息应含该实体的相关活动(或,如从事一项以上,则各相关活动)的详情以及相关的营业额,支出和运营。

就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注册成立或组成(视情况而定)的实体而言,除非该实体选择缩短期限(例如:为把其申报期跟其财政期间贯彻一致),首个《实质法案》申报期会于2019年6月30日开始,并于其后一年结束。于2019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或组成(视情况而定)的实体的首个申报期,(除非该实体选择缩短首个申报期限)会于其注册成立或组成的日期开始,并向后计算为期一年。

百慕达

继2019年《经济实质修改(第2号)法案》(Economic Substance Amendment (No. 2) Act)(《修改》)于2019年12月24日生效后,同日颁布指引附注,以重申百慕达的经济实质规定的总则。

该《修改》给经济实质制度引入多项主要变化。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变更,是对「控股实体」的定义作出更改。如今,该项经修订后的定义,只包括「纯控股实体」。为要列进这新定义的范围,实体必须收购和持有衡平法权益,作为其首要功能;于另家实体持有控制性权益(这或会牵涉到持股量、投票权利,又或委任或罢免董事或同等职位的权利),以及必定不进行任何其他商业活动。由于这项变更,此前纯粹基于持有或管理「资产」,而无进行其他相关活动,惟却属于经济实质制度范围的该等实体,如今将会属于经济实质制度范围之外。

另项重大变更,是对「船务」定义作出更改。现在,不再包括该等拥有船舶,但无其他参与于其运作的实体。这项相关活动的介定特点,现在是船舶营运和管理,这更能反映该产业的商业实际情况。同时,也对「保险」定义作出了多项重大更改。在范围上有所收窄,因此保险中介(即管理公司、代理公司和经纪)不再列入这项相关活动的范围,现在只包括保险公司/再保公司。另外,也对「融资」和「租赁」的定义作出修改,因此这两项不再独立于相关活动,惟被归入一项单一的「融资及租赁」的相关活动。该《修改》给将会列入范围的活动作出厘清,并将会避免出现任何的潜在双重申报。

该《修改》也简化「本地实体」的实质规定,现在,非进行「保险」或「银行业」活动及不构成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的本地实体,将不再需提交经济实质声明书备案。

至于备案规定,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19年12月,颁布关于豁免公司、豁免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合伙企业和准许公司的独立基准经济实质声明书。该等实体每家现在需要每年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有否进行相关活动,以及(如有)其进行的相关活动的种类。自2020年起,声明书必须在备案年度申报表时呈交,并须于自2019年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六个月满期之前的该个年度稍后,以独立的表格,提交备案当中注明指定旳补充经济实质的详细内容。最新的更新信息的进一步详情,将于该等经济实质表格和线上网站备妥时,另行提供。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概以英文本为准。如拟阅读原英文本,请点击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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