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一旦发生破产,往往会给毫无准备的投资者带来严重后果。本所法律资深律师Jeremy Snead和律师David Jin藉此提供若干指引,阐释一旦陷入开曼公司破产,投资者争取最大回报的办法。

开曼法律的清算

开曼公司的清算划分为三类:(a) 无法院介入的自愿清算;(b) 在法院监督下的自愿清算;或 (c) 根据法院命令的强制清算。倘属法院介入清算,会委任一名「法定清算人」(实际上,通常会由两名法定清算人共同行事);法定清算人须具备所须的专业资格和经验,通常来自国际认可会计师事务所。至于无法院监督的纯粹自愿清算程序,则任何人包括前任董事或法团实体,均可出任自愿清算人。只要合符外国司法权区的破产程序,开曼公司当然亦可成为清算人,惟本文以开曼法律的清算作为假设。

只要开曼公司的董事能于28天内签署声明,表明公司能按董事在声明所指期间(不逾一年)缴清债务的话,公司便可维持无法院介入的自愿清算。如董事不能签署声明,自愿清算人便须申请法院监督。而即使有该声明,只要清算人、债权人或股东提出申请,且法院也认为此举会令破产更有效率、具经济效益或能加速解决,清算仍可在有法院监督下继续进行。本文重点讨论法院程序的清算(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会指派一位开曼群岛金融服务法庭的专责法官负责处理。涉及法定清算的所有申请,均由该法官负责审理,该法官因此能掌握并深入了解有关事宜。

确保清算人了解公司细节

法定清算人一经获委任,便须决定公司有偿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属存疑性有偿债能力与否,这点会决定清算人需要召开什么会议。虽然强制清算目的的破产是按现金流情况决定,但法定清算人作出破产决定时,他们会考虑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且可能是变现的情况,以决定谁会拥有产业中的主要经济利益。如法定清算人确定公司有偿债能力,便只须召开股东会议;如公司无偿债能力,便召开公司债权人会议;以及如属存疑性有偿债能力的话,法定清算人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股东会议二者。

有关会议的首次会议须在破产令或监督令颁出日期的28天内召开。法定清算人须向每名债权人或股东(倘适用),或每名在公司股东登记册登录属为债权人或股东(倘适用)的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刊登会议的广告。股东也可以债权人身份就赎回股份的未派股息或拖欠金额拥有申索权。

法定清算人拥有准司法行为能力,就债权人的债务证据作出判定。该债务证据必须使用寄给清算人知悉的所有债权人的指定表格呈交。因此,让法定清算人知悉每宗有可能的申索,是很重要的。法定清算人可为投票目的接纳债务证据,且在清算初期可能不会否决太多的债务证据。但倘证据遭到否决,债权人便要自接获否决起计,只有21天时间向开曼法院提出保留决定或变更决定的上诉。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债权人可查阅任何经已呈交的债务证据。对于不符法定清算人接纳申索的决定的,股东或债权人可申请删除逾100,000元或占公司总负债5%(以数额较低者为准)的任何已获接纳债务证据。因此,这个深入了解程序,让债权人/股东得以监察其回报的摊薄可能,并就任何其认为不恰当的事提出反对。

债权人只可在递交获接纳进行投票的债务证据后,方可在会上投票。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投票。股东的投票权须受公司章程或所持股票价值规限。

债权人及/或股东的首次大会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就设立清算委员会,及就清算人酬金的条款进行投票。首次会议后,除非法院颁令或有相关类别的5%要求召开会议,否则清算人只需每年向公司的债权人(如属无偿债能力),或股东(如属有偿债能力),或债权人和股东两者(如属存疑性有偿债能力)汇报。清算人可选择向持份者的团体作常规以外汇报,但一般会与清算委员会商讨(由于此举为简易行政责任,须视乎破产决定而定)。清算委员会是一个由债权人及/或股东组成的代表组织。因此,清算委员会成员具有更大资讯存取权。

成立清算委员会

私人公司而言,未必有足够多样化的持份者基础,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因此,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豁免遵守成立清算委员会和豁免对持份者进行非正式汇报的规定。但是法例订有清晰取态,规定须为每家被法院进行破产的公司设立清算委员会。而且,该个积极兼具支持性的清算委员会是法律上规定的清算人的特权,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清算产业的实质特权。开曼群岛的清算委员会概念,向来不像美国债权人委员会一样用为行动者工具,但却拥有大量信息资料取存权、影响力,以及成为这样一种工具的可能性。

举例来说,清算人在法院批准下只可行使某些权力,例如兴讼或延聘律师;有关申请得送达清算委员会,而清算人的酬金和开支亦得呈交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是意味着,要以成本效益方式,取得债权人和股东详细的具代表性意见的一个机制。另外,如果法院负责发落禁令,清算委员会成员或会遭过半数的和酌情权的否决,以及清算委员会的意见是属说服性质而无约束力的,但是,清算委员会成员却得到更大的信息资料取存权,有可能影响清算人的行动。

清算人得向清算委员会汇报一切清算委员会成员指明他们会关注的事(除非事宜属于微不足道、过于花费或清算人无足够能力去达成规定),清算人因此有机会把调查聚焦到那些可能错误的作为和其他可能具价值的资源上。清算人须按年征取清算委员会批准他们的酬金,并且向法院申请批准前,须向清算委员会充份提供他们酬金及开支的细节和明细内容,以供清算委员会省览。

清算委员会的工作不会获得酬金;即便有基本酬金,也不对个人投资者收取专业顾问费。但是,清算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可委任自身的法律顾问,收取应计作清算支出的费用。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此举有助深入了解问题。批准清算人行动及其酬金的例行会议,会令清算委员会成员得到普通债权人或股东为多的信息资料。清算委员会以举手方式进行投票,这表示只有小数获选出的清算委员会成员,才会对清算工作有重大影响。

于清算过程讨回最多

在不抵触现行风险下,清算带来其他的潜在回报机会。清算人负责向债权人和任何对公司财产其余部分享有权利的人,变现和分配公司的资产。此举包括存在于公司批租的,甚或针对那些于原来不应得享公司利润当时、却得享公司利润的人,提起回拨申索的任何诉讼因由。按这些诉讼因由下成功作出追讨的话,最终可让清算人向债权人及/或股东作出大于预期中假若把公司清算所可得分配的金额。此举让投资者得到两个可能的回报机会。

首先,倘破产产业欠缺大量现金,清算人便得集资兴讼和进行其他追讨策略,包括在法院的批准下,向清算人提供流动性(资金),从而得到资产变现程序中的开支,使调查和兴讼策略得到更多实质的资金。投资者的贷款可算作为清算支出的一种(故此,在各种追讨中,会享受一定的优先索偿权)。在可议让利率之外,亦可依据诉讼募资协议厘定一个诉讼因由的所得收益百分比。因此,集资人投资者得享三重好处:(a) 产业分派有所增加;(b)利息;及(c)占据所得收益的一个份额。很明显,回报与风险相辅相承,但清算人却可以相同支出向外部集资人集资,惟没有清算产业的权益。

其次,财绌开曼公司股份的第二市场由此形成。公司破产令颁发后,股份转让会在无需法院颁令下失效,但有的认为第二市场会有利开曼公司投资者,因为甄审程序得以简化,以及倘若股份已经缴足股款,清算人又不提反对下,甄审程序一般会获通过。在漫长甄审程序中得不到好处的投资者,不但其损失得以明朗化,而且其他投资者亦能以一个因兴讼和追讨策略引致分派增加而得到高回报率的价格购买股份。

总结

破产程序中尽量争取最多信息资料和取态积极,对投资者在整个开曼公司破产中最为有利。投资者可把损失减至最少,赚得额外回报机会。凭借健全的破产专业,以及有利债权人和投资者损失减至最少的司法制度,开曼法例让投资者善用这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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