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离岸信托入门与关键要点解析

已发表: 2025年12月11日

中国客户设立离岸信托已有相当长的历史。随着中国家庭与其财富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托作为财富规划工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内地高净值人群及其顾问对于信托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在设立信托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国内媒体报道的信托案例多集中于“出现问题”的情形,例如张兰案件、恒大事件或娃哈哈家族纠纷。但恰恰是这些反面教材,展示了“信托不应如何操作”以及“错误设立信托可能带来的后果”。在张兰案中,委托人完全无视信托安排,把信托资产当作个人资产支配;在恒大事件中,离岸信托并非是逃避合法债权人追索的工具;而娃哈哈家族纠纷案中,设立人并未充分理解设立多个信托所需的法律步骤和程序,导致后续纠纷不断。


理解信托的本质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信托”。

信托一种法律关系。它并非像自然人或离岸公司那样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信托不能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也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信托”仅是律师用来描述一种特定法律关系的术语——更精确地说,是描述某个人(受托人)为另一人(受益人)的利益,就特定资产承担管理与处分义务。当某人同意为他人持有某项资产,并为一名或多名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这些资产时,信托关系即告成立。受益人中可能包括原始资产所有人,也可能不包括。

随着中国家庭全球流动性增强,选择一个能容纳多法域架构、法律灵活、税负低(甚至零税)、信托制度健全且专业度高的司法辖区尤为关键。当前中国客户最常选择的信托法域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泽西岛。这些法域以其清晰稳定的信托法律体系和成熟的专业服务生态而广受内地高净值人士青睐。

信托作为资产保护工具与其“延迟交付机制”

若资产直接由自然人持有,该资产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生命周期及其风险事件的影响,如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离婚,和其他不可预测的事件。将资产简单转移给其他自然人也无法彻底避免上述风险,因为受赠人同样是自然人,会面临类似风险。

专业受托人能够以一种高度灵活的方式持有资产,使资产进入一种“安全隔离”状态,并在适当的时间点惠及受益人(包括未来几代人),也可以在某一事件发生时或条件触发时,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交付给应当取得该资产的人。

正因如此,信托常被形象地称为“延迟交付机制”:资产可立即从原持有人名下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其为他人利益持有;待约定事件发生后,再依据信托条款将资产交付给有权获得的人。

在家族财富传承与资产保护的场景中,信托的价值尤为突出。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通常不建议由任何单一家庭成员直接持有家族核心资产,以避免该资产因其个人风险事件(例如死亡、离婚、丧失行为能力,或移居高税地区)而受到影响。信托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家族核心资产因“自然人风险”而受到冲击。

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设立信托,其核心动因在于:避免家族资产落在自然人手中,从而暴露于“自然人风险”之下。如果受托人为公司受托人,其优势更加明显:公司不会死亡;不会丧失行为能力;不会离婚。从稳定性与风险隔离的角度来看,选择公司受托人往往是更佳方案。

保障企业传承与经营的连续性

在家族企业持股比例较为集中的情形下,信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这些股权以及维系整个企业稳定,免受创始人或其后代家庭成员可能遭受地各类风险事件的影响。

试想一个家族企业能够长期稳健发展,往往是因为控股权集中在创始人一人手中。但若创始人突然去世,或更严重地,突然丧失行为能力,其所持股份可能会立即进入漫长的遗产管理或监护的法律程序。在此期间,股东表决权无法行使、股份无法转让,企业的重大决策可能陷入瘫痪,动辄耗时数月。

若股权过早分给多个家庭成员,不仅削弱家族的控制力,还可能因意见分歧危及企业稳定与存续。

信托被视为保障家族企业延续性的有力工具。设立信托以保护创始人的股权,不仅符合创始人的利益,也符合企业利益以及外部投资人的共同利益。通过信托持有股权,既能实现创始人对企业的持续影响力,又能为投资者提供稳定性保障。

保护下一代家庭成员

信托的价值不仅在于保护资产,事实上也在于保护家庭成员本人。媒体常报道“富二代被遗产毁掉”的案例:过早继承巨额财富可能是一种负担,而非礼物。在下一代家庭成员尚未具备足够的判断力或商业能力来管理他们继承家族股权时,信托可以将股份与控制权隔离在受托人手中,保护下一代家庭成员免受不良影响或被他人(包括下一代成员的配偶)利用。

对于尚未确定未来将在何处定居、结婚或养育后代的家庭成员来说,将财富保留在独立受托人手中,可有效规避因未来定居国的税务、法律、继承、宗教体系以及破产法律带来的不确定性。信托结构可设计的足够灵活,将“何时给”“给多少”等问题延后处理,直至这些不确定问题得以明确。

在许多家族中,当财富仍由一代创始人集中掌控时,信托提供了一个两全之策:创始人可将足够比例的股权置入信托,以避免自身突发状况危及资产,也防止受益人因过早接手而引发风险。创始人可继续作为信托受益人,并在符合税务合规的前提下,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部分管理权限,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对资产的原有控制方式。但必须谨记:一旦设立信托,就绝不能再以“资产所有人”的身份行事——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信托无效。

信托结构能够让一家原本依赖创始人个人管理的公司,在创始人离世后仍可按照原有方式继续稳定运营。同时,下一代(甚至下两代)可以被要求在真正取得股份之前,先证明他们在经营与壮大家族企业方面具备足够的能力与成熟度。

通过将股份持续集中在独立受托人手中,信托能有效避免子女之间,尤其是不同婚姻所生子女之间的矛盾,将这些矛盾阻隔在企业之外,从而防止家族内部纷争对企业造成致命影响。虽然信托无法杜绝家庭矛盾本身的发生,但它可以确保这些矛盾不会演变成足以损害家族资产或企业运作的重大风险。

对于跨境家庭而言,离岸信托的优势更为明显——它独立于任何单一国家的税务、继承或婚姻法律体系之外,因此能为跨境资产与成员分布复杂的家庭提供更为稳健、安全且长期有效的保护。

选择合适的信托结构与司法管辖区

信托制度源于普通法传统,是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流的信托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等,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拥有成熟、稳定的信托法律框架。

在规划信托结构时,应重点考虑三个关键要素:受托人所在地、信托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信托资产所在地。若上述任一重要要素位于不承认信托关系的法域,整个架构可能面临法律效力风险。

基于前述原因,建议选择在信托法律传统深厚、司法环境稳定的地区设立信托,并由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常见选项包括:

  • 专业受托公司:以受托业务为主营业务,为多个客户提供有偿信托服务;
  • 私人信托公司(PTC):仅为某一特定或关联家族设立,用于管理其多个信托结构。

毅柏在全球主要离岸信托司法管辖区均具备执业资质,可就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及根西岛等地的信托法律提供专业意见。毅柏是目前唯一一家在中国香港配备专注信托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中国内地设有办公室的离岸律师事务所。如您对离岸信托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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