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业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了解开曼群岛的民事司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全球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开曼不仅以其稳定的法律环境吸引着众多投资者和企业,其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本文将首先介绍开曼群岛民事法院系统的结构、法官的角色、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以及诉前考量,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重要司法管辖区的基础架构。



1. 民事法院系统的结构是怎样的?
商业索赔几乎一律先由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审理,因为其金额通常超过简易法院程序的门槛(即最高20,000开曼元,约合24,000美元)。大法院设有若干分庭,其中与商业索赔最相关的是金融服务分庭,该分庭更复杂得金融领域民事案件,例如公司破产、共同基金以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案件。
对大法院命令的上诉提交至开曼群岛上诉法院(“CICA”),对CICA判决的进一步上诉则提交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
2. 法官和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是什么?
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通常单独审理,不设陪审团。然而,若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该案适合由陪审团审理,则可申请由七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中,除非涉及诽谤或口头诋毁索赔,法院通常不会下令陪审团审判。
开曼群岛的诉讼程序通常是对抗式的,各方通过向法官提交证据和陈述来推进各自案件。法官的角色是主持庭审、解释并适用法律,并确保审判公平公正。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必须提供理由充分的判决,通常以书面判决书或裁决理由的形式予以公布。
3. 提起民事索赔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适用于最常见民事索赔的时效期限如下:
- 违反合同:通常自违约之日起6年。
- 违反盖章契约:通常自违约之日起12年。
- 侵权行为:通常自损害发生之日起6年,但在某些情况下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年的绝对时效)。人身伤害、诽谤及口头诋毁诉讼的时效期限为3年。
- 违反信托义务:通常为6年;但如果受益人就受托人的欺诈行为或涉及受托人的欺诈性违反信托义务提起诉讼,或追索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则无明确法定时效(但衡平法原则如懈怠原则可能适用)。
- 判决执行之诉:自判决可执行之日起6年。
若适用的时效期限已届满,被告有权以时效届满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责任。
各方可签订“暂停时效”或“时效中止”协议,暂停适用时效期限的计算;根据此类协议,一方同意在日后提起诉讼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4.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考虑哪些事项?
除司法复核程序有专门的诉前议定书外,开曼群岛并无强制性的诉前行为要求。然而,法院期望各方合理高效地进行所有诉讼程序,以促进“首要目标”(包括尽早确定争议焦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各方达成和解)。因此,商业纠纷各方在提起诉讼前进行诉前通信的做法并不罕见。大法院在行使其广泛的诉讼费用裁量权时,可能会考虑当事人的诉前行为。
各方应考虑是否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机制(例如仲裁)先行解决争议,再提起诉讼。
当事人还可通过申请诉前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NPO”),获取开曼群岛境内持有的、用于在全球范围内追究最终不当行为人的信息。
NPO是一种衡平法救济措施,强制与不当行为“有所牵连”的第三方披露特定信息和/或文件,以帮助申请人识别和/或追究未来诉讼中的潜在被告(无论该诉讼拟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提起)。要获得NPO,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中包括)被申请人有能力或很可能提供起诉最终不当行为人所必需的信息。
5. 民事诉讼如何启动?当事人如何及何时获知诉讼已启动?法院是否有能力处理其案件负荷?法院是否对启动诉讼或提出索赔收取费用?
民事诉讼通常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启动:(i) 起诉令状;(ii) 原诉传票;(iii) 原诉动议;或 (iv) 请愿书(统称为“原诉程序”)。选择何种原诉程序主要取决于所寻求救济的性质,并由适用的法院规则(主要是《大法院规则》)规定。
提起诉讼的一方负责送达原诉程序文件,通常须在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送达(若在开曼群岛境外送达,则为六个月)。若被告或答辩人在开曼群岛境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自然人通常须亲自送达,本地注册公司则可通过向其注册办事处交付文件完成送达。若被告或答辩人位于开曼群岛境外,通常须向法院申请许可方可进行域外送达。但有一项例外:若公司股东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则该呈请股东所列明或拟列明为该呈请答辩人的其他股东,可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于开曼群岛境外送达。
若常规送达方式不可行,法院可准许通过替代方式(如电子邮件)进行送达。
法院通常有能力处理其案件负荷。必要时,总督可临时任命代理法官。
法院通常对启动诉讼或提出索赔收取费用,费用金额取决于索赔类型,有时也取决于所涉债务或损害赔偿金额。在商业索赔中,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需支付固定费用5,000开曼元(约合6,000美元),或按标的额计费,最高可达15,000开曼元(约合18,000美元)。
6. 民事索赔的典型程序和时间表是怎样的?
尽管具体时间高度依赖于索赔的复杂程度和诉讼行为,但商业案件从启动到庭审通常需要18至24个月。特别复杂或争议激烈的案件可能超过24个月才能进入庭审,尤其是当存在大量中间程序听证(及上诉)和范围广泛的证据开示时。若案件事实争议较少,或仅涉及法律或解释问题,则可通过原诉传票启动,类似于“快速通道”程序,可能在3至6个月内解决。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可能在基础实体争议裁定前获得紧急中间救济。
总体而言,大多数在法院进行的商业诉讼可分为若干阶段(期间可能出现各种中间争议):
- 诉辩书状:各方陈述其索赔和抗辩所依据的重要事实。答辩人或被告也可视情况提交反诉,申请人或原告则可提交答复或对反诉的抗辩。
- 证据开示:各方相互披露相关文件和信息。
- 证据:各方交换或依次提交证人证词,某些情况下还包括专家报告。
- 庭审准备:各方准备法院卷宗、纲要论点,并为庭审做其他准备。
- 庭审。
7. 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可以,应如何提出?当事人能否申请禁诉令?如能,在何种情况下可申请?
开曼群岛的管辖权主要基于地域原则,通常以在辖区内有效送达诉讼文件为基础。这意味着,只要能有效送达,本地注册实体或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个人通常自动处于法院管辖之下。
然而,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对其商业关系所选择的适用法律,即使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居住在开曼群岛亦然。在无协议或非合同索赔的情况下,法院将适用既定的普通法冲突法原则,包括考虑引起诉讼行为的发生地,或与相关义务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当事人可申请禁诉令,阻止对方在外国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此类命令由法院酌情作出,考虑因素包括:(i) 是否存在具有约束力的管辖条款(在合同纠纷中);(ii) 若有,该管辖条款是否为排他性或非排他性;(iii) 若无,则法院将考察诉讼的“最适当法院管辖地”(Natural Forum)。若开曼群岛是解决争议的自然法院,且外国诉讼被视为骚扰性或压迫性,法院通常会批准禁诉令以限制外国诉讼。
8. 当事人能否控制程序和时间表?能否延长时限?
在很大程度上,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案件管理时间表,无需举行听证。即使时间表已由协议或法院命令确定,仍可经双方同意或向法院申请予以变更。复杂案件的时间表通常会延长。
若一方屡次和/或无正当理由违反时间表,法院可对该违约方施加制裁(包括费用命令和“除非命令”,后者可能禁止违约方在庭审中提交逾期证据)。
9. 在庭审前是否有义务保存文件及其他证据?当事人是否必须共享相关文件(包括对其不利的文件)?
参与已预期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当事人有义务保存可能与争议事项相关的文件。该义务通常在诉讼实际启动前且在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之内便可触发。
在大多数商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下达证据开示令。开示通过提交规定格式的“文件清单”进行,相关文件通常通过上传电子文件至电子开示平台供查阅。一方也可向法院申请披露特定文件,特别是当对方提供的普遍开示被证明不足或不完整时。
一旦法院下达开示令,当事人必须披露其占有、保管或控制下的、与诉讼中争议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该义务范围广泛。“文件”包括记录信息的任何载体,包括所有形式的数字文件。“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当事人实际持有的文件,以及当事人有权获取副本的文件(例如来自代理人的文件)。关于相关性的法律标准,不仅限于可能直接支持或削弱一方案件的文件,还包括那些能够合理地引导对方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可能最终对案件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文件。
开示所提供的文件,另一方须遵守默示承诺,不得在诉讼之外使用。只有当这些文件在庭审中进入公共领域或经法院命令后,该承诺才可解除。
10. 是否存在文件特权?内部律师(无论本地或外国)提供的法律意见是否也享有特权?
文件(或其部分内容)可基于法律特权(包括法律咨询特权和诉讼特权)拒绝接受查阅,但仍须在披露方的文件清单中列明(即予以识别)。只要内部律师是以专业律师身份或职能行事,其提供的法律意见(无论本地或外国)均可主张有效特权。英国判例(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表明,法院不会审查外国律师受何地监管或当地法律对其适用何种标准。
文件也可基于公共利益豁免权,或因披露可能导致接收方面临刑事处罚而拒绝披露。虽然不能仅以保密性为由拒绝披露相关文件,但通常会通过协议或法院命令设定保护措施,以确保此类保密信息在诉讼之外受到保护。“无损权益”特权也可能适用于旨在和解或解决争议的通信。
大法院还经常承认,在其进行的诉讼中,披露文件可能受外国法律(例如中国大陆的个人信息和国家秘密立法)约束,并须经外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此类诉讼中使用相关披露文件。
11. 当事人是否需在庭审前交换证人和专家的书面证据?
是的,当事人通常在提供证据开示后交换或依次提交事实证人的书面证词(通常以宣誓书或确认书形式)。通常也会设定专家证据的提交时间表。专家证据需经法院许可或双方同意。法院可依职权指定专家,或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指定专家。
专家负有严格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其首要义务是对法院提供无偏见的专家证词。专家通过专家报告提供证据。若各方各自聘请专家,通常会通过专家会议和联合备忘录澄清并缩小争议问题。
12. 庭审中如何出示证据?证人和专家是否需提供口头证词?
对于庭审前的中间申请,证人通常无需提供口头证词,而是各方通过宣誓书或确认书提交证据。准备此类文件须严格遵守特定规则。
在庭审中,事实证人和专家通常需出庭提供口头证词并接受交叉质询。事实证人签署证人陈述书,专家提交专家报告,这些文件在出庭作证时即被采纳为其证据。随后,他们将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质询。法院有权限制交叉质询的范围,以确保庭审高效进行。
法院可下令在庭审前对证人进行庭外取证,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须专门申请。仅在为实现司法公正确有必要时,法院才会作出此类命令。庭外取证笔录仅在双方同意,或法院确信证人因死亡、身处辖区外、疾病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庭审证据采纳。
13. 可获得哪些中间救济?
为协助本地及外国诉讼,可获得广泛的中间救济,包括:
- 玛瑞瓦(冻结)禁令 (Mareva Injunction):临时命令,禁止一方(或持有该方资产的非当事人)处置或转移辖区内的资产。
- 通知禁令:当冻结令过于严厉时,若已满足冻结令的申请条件,可采用通知令作为替代,要求当事人在拟处置相关财产前通知对方。
- 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披露令,强制与不当行为“有所牵连”的第三方披露特定材料,以帮助申请人识别和/或追究未来诉讼中的潜在被告(无论在开曼群岛或海外)。
- Anton Piller令:搜查扣押令,允许成功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的场所,搜查并移走与争议相关的文件或其他证据。
- 禁诉令:命令禁止违反仲裁条款等情形下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诉讼。
- 禁止令:临时命令,禁止一方实施其已威胁或正在实施的涉嫌不当行为。
- 中间付款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股东评估程序),法院有权裁定由被申请人或被告预先支付一笔款项给申请人或原告,或由法院暂存,直至诉讼终结。
- 指定临时清盘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临时指定清盘人,以防止公司在清盘呈请裁定前耗散资产或管理失当。
14. 可获得哪些实质性救济?
法院有权授予广泛的救济措施,商业案件中最常见的包括损害赔偿、永久禁令、宣告性判决和返还性救济。在特殊情况下,可判予加重赔偿金或惩罚性赔偿金。损害赔偿的利息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利率判予。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作出一系列替代公司清盘的命令。若法院认为公司应予清盘,还可下令由其他股东或公司本身购买任何股东所持股份。
15. 是否有关于和解程序的规则?当事人能否对法院保密和解讨论内容?
没有法院规则或其他规定规范和解程序,和解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进行。
通常,和解讨论以“无损权益”或“无损权益但费用除外”方式进行,此类书面或口头沟通通常不可作为证据采纳(前者完全不可采纳,后者仅在费用问题上可采纳)。
16. 可采取哪些执行手段?
在开曼群岛,判决的执行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财产抵押令:针对判决债务人名下的股份、土地或其他资产,法院可签发抵押令。一旦抵押令生效,可向法院申请(须通知判决债务人)出售该财产。
- 扣押令(writ of fieri facias):执行令,指示法警扣押并出售债务人资产以清偿未付判决债务及执行费用。
- 第三债务人令:命令欠判决债务人款项的第三方直接向判决债权人付款。
- 破产或清算程序:判决债权人可依据未清偿判决债务,申请指定破产受托人或清盘人,以收集并变现债务人资产并向债权人付款。
- 指定接管人:判决债权人可申请指定接管人接管判决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接管人将代位债务人收集并变现财产,并防止债务人处置该财产。
17. 法院听证是否公开举行?法院文件是否向公众开放?是否存在听证可私下举行的特殊情况?
鉴于公开司法这一基本原则确保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问责性,民事庭审几乎一律公开进行。中间程序听证通常在法官内庭举行,仅当事人及律师出席;尽管此类听证理论上并非“不公开”,但任何非当事人如欲旁听,须获得法院许可或当事人同意。
原诉程序文件、判决和命令通常发布于开曼群岛法院网站(judicial.ky)。通常,中间传票、证据和书面陈述不予公布;但法院可允许非当事人查阅法院卷宗并复制文件,不过这并非例行做法,非当事人通常需证明其对该事项为合法利益方可获准。
18. 法院是否有权裁定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及进行中可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其费用立场?
法院在决定哪一方或哪些当事人应承担诉讼费用及各自比例方面拥有极大裁量权。一般规则是“费用依判决结果而定”(costs follow the event) ——胜诉方通常可获判部分费用。
费用裁定通常按“标准基准”作出,允许胜诉方收回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支出(如法院费用和专家费用)。其中,可获偿的律师费受制于按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资历设定的法定费率上限,通常低于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市场费率。
若一方在诉讼前后行为疏忽、不合理或不当,法院可改按“赔偿基准”(indemnity basis)判令其承担对方费用。这允许另一方收回其几乎所有已发生费用,仅须符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所认定的合理性要求。在判断一方行为是否不当、不合理或疏忽时,法院会考虑是否能存在 “无损权益但费用除外”(或Calderbank要约)要约但未被接受的情况。例如,若胜诉方未接受要约,但最终判决结果未优于该要约,则法院可酌情偏离“费用随结果走”的一般规则,并自该要约本应被接受之日起,判令胜诉方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若各方无法就费用金额达成一致,将由法院书记员通过费用评定程序确定。
被告可申请原告就被告的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或被告就原告反诉的费用提供担保)。法院的此项管辖权兼具法定和固有性质。若开曼群岛注册公司作为原告,且有理由相信其资产不足以支付不利费用裁决,法院可责令其提供费用担保。对于外国公司,法院也可依其固有管辖权责令提供费用担保。
19. “不赢不收费”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或有收费或附条件收费安排是否可用?当事人能否使用第三方资助提起诉讼?如能,第三方能否共享索赔所得?当事人能否与第三方共担诉讼风险?
《法律服务私人资助法》(2020年修订版)(“PFLSA”)允许在诉讼(包括仲裁,但排除特定类型诉讼,如刑事案件)中使用或有收费协议。此类协议规定,律师报酬全部或部分取决于案件成功解决或完成。默认情况下,律师成功费不得超过以下任一标准:(i) 律师正常费用的100%;(ii) 客户所获奖金或取得金额(不含费用)的33.3%;(iii) 所收回财产价值的33.3%。在案件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律师和客户可申请批准高达争议标的40%的成功费。
同时,PFLSA原则上允许在开曼群岛进行诉讼资助,通常以共享胜诉所得为条件。第三方资助人可能需承担对方产生的费用。尽管对非当事人(如资助人)作出费用命令属例外情况,但法院认为这仅意味着超出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并为自身利益进行诉讼的常规情形。因此,这是订立资助安排前需考虑的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即使有PFLSA,清盘人若寻求订立资助安排,仍须获得法院许可。
20. 是否有保险可覆盖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
尽管允许,但“事后保险”(ATE)在开曼群岛的使用不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司法管辖区普遍。然而,近年来,特别是在高价值商业诉讼和破产程序中,ATE保险已变得更加常见。
在Caribbean Islands Development Ltd v First Caribbean International Bank [2014 (2) CILR 220]一案中,法院指出,将ATE保险视为原告提供不利费用担保的可接受形式是合理的。但在该案中,尽管保单提供方为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但保单依据英国法律签发,且提供方在开曼群岛无营业机构,因此法院认为该保单不符合针对原告作出的费用担保命令的要求。
21. 具有类似索赔的诉讼当事人能否提起某种集体救济?在何种情况下允许集体救济?
开曼群岛没有与“集团诉讼”直接对应的制度。然而,若一群当事人具有共同利益或诉求,可由其中一人或多人代表该群体提起代表人诉讼。只有在所请求的救济对所有被代表方均有利,且群体成员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提起代表人诉讼,因此实践中较为罕见。
22. 当事人可在何种理由和情况下提出上诉?是否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对大法院判决的上诉提交至CICA,CICA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开曼群岛是英国海外领土,终审法院为枢密院(由与英国最高法院相同的法官组成)。
中间判决的上诉需获得许可,而终局判决的上诉则为当然权利。上诉许可可首先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申请;若被拒绝,可向拟提起上诉的上级法院(即 CICA)申请。
上诉可基于法律问题,或少数情况是基于事实问题或裁量权的错误行使。CICA仅在确信大法院法官的裁量构成明显错误时,才会干预其裁量决定。对CICA及枢密院的上诉均有明确时限。
当事人可申请在上诉期间中止下级法院命令的执行,但此类中止并非自动生效,通常仅在不上诉将使上诉失去意义时才会批准。
23.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有哪些程序?
尽管开曼群岛有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专门立法,但目前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某些州和地区。因此,通常依据普通法原则进行。
依据普通法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通过起诉令状在大法院金融服务分庭提起。若相关外国法院具有适当管辖权、判决非通过欺诈取得,且不存在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方面的拒绝理由,则可获准执行。
24. 是否有程序可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民事诉讼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
大法院经常根据《1978年证据(外国司法管辖区程序)(开曼群岛)令》批准海外法院的请求,该法令将英国《1975年证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程序)法》的相关条款延伸适用于开曼群岛。要获得大法院的此类协助,申请人必须证明:(1) 所寻求的证据位于开曼群岛;(2) 申请是根据外国法院或法庭的请求提出;(3) 证据将用于请求法院的已进行或拟进行的诉讼。
25. 仲裁法是否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
是的,《2012年开曼群岛仲裁法》是《UNCITRAL示范法》的变体,并增加了一些适应本地情况的条款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已证明成功的细化规定。
26. 具有执行力的仲裁协议需满足哪些形式要求?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协议。通常,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于经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或记录于往来通信中。合同中援引包含仲裁条款的其他文件,也可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即使仲裁协议所属的主合同无效、可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不可执行,仲裁协议本身也不因此而无效。
27. 若仲裁协议及相关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将指定多少名仲裁员?如何指定?对仲裁员的指定是否有挑战限制?
仲裁协议当事人可选择任意数量的仲裁员。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为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也可约定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若无法达成一致,独任仲裁员由相关指定机构(即当事人指定的人或机构,或未指定时由法院指定)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任命。在两名或以上仲裁员的仲裁中,当事人指定奇数名仲裁员,可由各方各指定一名并就后续仲裁员达成一致,或共同约定所需数量的仲裁员。若一方未指定仲裁员或双方未能就后续仲裁员达成一致,则由指定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任命。
仲裁员的指定仅在有限情况下可被挑战,例如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存在正当怀疑,或其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资格。
28. 选择仲裁员时有哪些选项?
当事人及指定机构在选择仲裁员时,不受限于开曼群岛本地仲裁员。若当事人倾向选择开曼本地仲裁员,有多位合格且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可供选择,其中多数为开曼群岛仲裁员与调解员协会成员。
29. 国内法是否包含关于仲裁程序应遵循的实质性要求?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庭进行程序所遵循的规则。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须符合《2012年仲裁法》。仲裁庭必须:(i) 公平公正行事;(ii) 给予各方陈述案情的机会;(iii) 避免不必要的延误;(iv) 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在多名仲裁员的仲裁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的决定可由全体或多数成员作出。
30. 国家法院在仲裁前及仲裁期间有哪些权力支持仲裁程序?
大法院有权行使仲裁员的任何权力,并可在仲裁庭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时,授予中间禁令(包括资产冻结令)。在非紧急情况下,法院仅在获得仲裁庭许可或当事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行动。若仲裁庭随后就同一事项作出命令,法院命令将全部或部分失效。
法院在仲裁程序方面拥有广泛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 任命和撤换仲裁庭成员(如上所述);
- 中止违反仲裁协议提起的诉讼;
- 就争议金额责令提供担保;
- 授予中间禁令或其他中间措施;
- 执行仲裁庭的命令和指示。
31. 仲裁员是否有权授予中间救济?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候授予中间救济,以防止对仲裁程序造成损害。这些措施包括维持或恢复一方原有地位、保全日后裁决可能执行的资产,或保全与争议解决相关的证据。因此,仲裁庭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包括可单方面采取行动以维持现状。
32. 裁决何时及以何种形式作出?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仲裁庭可在任何时候作出裁决。若仲裁协议对作出裁决的时间设有限制,大法院可予以延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另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在程序不同阶段就不同事项分别作出多项裁决(例如,就影响全部或部分索赔的事项,或就特定事实或事实组合作出裁决)。
裁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仲裁员签署,并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3. 可基于哪些理由向法院上诉或质疑裁决?
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所涉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但须获得法院许可。当事人可约定完全排除此项上诉权利。
当事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因欺诈、违反自然正义、存在管辖权瑕疵(例如协议无效、不涵盖争议,或仲裁庭组成不当)或违反公共政策的裁决。若仲裁协议一方无行为能力或受胁迫签订协议,也可申请撤销裁决。
34. 执行外国和本地裁决有哪些程序?
依据仲裁协议由本地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许可后,可按与法院判决或命令相同的方式执行。一旦按裁决内容登记为判决,判决债权人即可采取判决后的执行措施(包括上文所述措施)。
对于外国仲裁庭作出的裁决:(1) 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公约”)缔约国境内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将在提交原始仲裁协议和裁决或经认证副本后,依公约原则予以承认和执行;(2) 任何外国(无论是否为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也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协议一方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依其适用法律无效;违反自然正义(例如一方无法陈述案情);裁决尚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执行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
35. 仲裁胜诉方可否收回其费用?
除非另有相反意图,仲裁费用由仲裁庭酌情决定。通常,仲裁庭会遵循与法官相同的费用裁决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合理费用和开支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由协议确定,或协议规定由他人或机构确定,否则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法院评定。
36. 常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有哪些?是否有特别流行的ADR程序?
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通常以仲裁、调解或专家裁定形式出现,在开曼群岛日益普及,并受到法院鼓励。由于大多数ADR形式本质上具有保密性,其受欢迎程度难以评估。
37. 诉讼或仲裁当事人是否必须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考虑ADR?法院或仲裁庭能否强制当事人参与ADR程序?
诉讼或仲裁当事人无义务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参与ADR。当事人不能被强制尝试ADR,但若各方同意,法院或仲裁庭可给予时间让各方进行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