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离岸信托|设立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全解析

已发表: 2026年1月21日

信托的设立在实践中涉及多个层面的考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反复讨论,也有不少内容需要向客户进行多次解释。在服务中国客户的过程中,我们亦观察到若干具有共性的难点;与此同时,全球私人客户在许多关注点上其实高度相似。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尽管不同客户的关注重点和优先顺序各不相同,且相关问题之间往往相互关联,但在多数情况下,客户最为关心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信托设立所需的时间,以及相关费用的大致水平。

此外,在信托架构及细节设计过程中,境内顾问的参与亦十分重要,但其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在实践中存在明显差异。


一、受托人的选择(Trustee)

设立信托时,首要问题通常是受托人的选择。如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所述,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受托人:

  • 银行系受托人(Bank-owned Trustees);
  • 私募股权背景的受托人(Private Equity Owned Trustees);
  • 独立受托人 (Independent Trustees);以及
  • 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其中,PTC本身就是一个独立项目,值得单独来考量,包括:
    • 谁应当持有 PTC 的股权?
    • 谁应当担任 PTC 的董事?
    • PTC 的董事是否具备足够的信托专业知识?
    • 是否需要引入第三方管理人?
    • PTC 应当设立于哪个司法辖区?

此外,还需要考虑:受托人应当设立在哪个司法辖区?对于中国客户而言,位于亚洲、具备中文服务能力、且处于更便利时区的受托人,往往更受青睐。

二、信托的适用法律(Governing Law)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信托的适用法律。受托人往往会就此提供一定意见,我们也经常被要求对不同司法辖区的信托法律进行比较。在本所涵盖的多个离岸司法辖区的信托法律在以下方面普遍具有优势:保留权力(Reserved Powers)的制度灵活性和信托存续期限的可允许范围较长。

三、信托的核心设计要素(Features of the Trust)

这一问题可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层面:

1. 受益人安排

  • 谁将成为信托的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
  • 受益人是否采用“类别受益人”还是“指名受益人”?
  • 若为家庭信托,配偶是否应被纳入?
  • 非婚生子女如何处理?
  • 是否保留新增或移除受益人的权力?

2. 权力分配与保留权力

  • 受托人拥有哪些权力?
  • 是否有其他人士享有特定权力(即“保留权力”),通常涉及:
    • 投资决策;
    • 更换受托人;
    • 批准特定分配等。

相关权力持有人/行使人需要充分理解该等权力的含义,以及其在跨境信息申报中的潜在影响。

3. 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与跨境申报

在信托结构中某些特定的权力持有人,可能被认定为控制人。许多中国客户已开始切身感受到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下跨境信息交换带来的影响。设立人是否能够安心地将更多控制权交由专业受托人或者引入一名独立的保护人(Independent Protector)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独立保护人不得作为设立人的名义代表(Nominee),这对于习惯于指示式操作的客户而言,往往需要更多解释。

4. 是否设立保护人(Protector)?

  •  是否需要设立保护人?
  • 若设立,谁应当担任?
  • 保护人应拥有哪些权力?
  • 保护人的任命和免职机制如何设计?

保护人通常拥有所谓的“否决权“ 或“同意权”(Negative or Consent Powers)。这些权力具有受信义务性质(Fiduciary In Nature),意味着保护人必须在一定框架内行使权力,而不能为自身利益行事。因此需要明确:这些同意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现代信托契约应当清晰规定受托人决策与保护人同意之间的互动机制。

四、注入信托的资产(Trust Assets)

资产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法律与合规维度:

  • 资产目前由谁持有?
  • 资产位于哪个司法辖区?
  • 资产是否登记在设立人名下?
  • 设立人是否已婚?若是,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的话,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 设立人的财富来源是什么?

其中,被注入信托的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与设立人全部的财富,即财富来源(Source Of Wealth)通常构成大多数信托司法辖区尽职调查的核心要求。

五、信托架构下的持股公司(Underlying Companies)

若信托架构中包含控股公司,还需考虑:

  • 这些公司将设立于哪个司法辖区?
  • 谁将担任董事?董事决策在哪里作出?
  • 许多司法辖区设有“实际管理与控制标准“(Mind and Management Test)判断税务居民身份,可能导致公司被认定为在董事决策所在地构成税务居民。
  • 设立人是否需要担任公司董事?
  • 若信托中保留投资权力,设立人是否能够安心地通过指示方式参与投资,而不直接担任董事?
  • 公司是否需要开设银行账户?
  • 哪些信息需要向银行或监管机构披露?

六、税务问题(Tax)

税务始终是不可回避的议题,许多受托人都会要求提供已取得税务意见的证明。对于中国设立人及其家庭而言,常涉及多个司法辖区的税务问题,例如:

  • 美国;
  • 加拿大;
  • 澳大利亚;
  • 中国。

近年来,中国税务规则亦在持续演进,更需前瞻性规划。

七、未来情形与“假设问题”(The “What Ifs”)

信托设计中,必须预先考虑各种未来情形,例如:

  • 若某人去世、离婚或丧失行为能力,如何处理?
  • 若受托人破产怎么办?
  • 若特定人士请求信息,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披露?
  • 关于信托的信息将向谁披露?披露到何种程度?

八、结语

有些信托结构相对简单,但不存在所谓的“标准信托”。专业法律与税务建议不可或缺。Appleby 是目前离岸律所中唯一在中国设有私人财富合伙人的机构,在跨境家族财富与信托规划领域具备独特优势。

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离岸信托的设立,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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